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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违规决定 造成污染事实  吉林两干部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9:41 中国环境报

  (记者 于平)

  本报讯 近日,吉林省农安县监察局、榆树市纪检委分别对两名无视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后果产生的两名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05年7月,农安县农安镇淞泉酒厂委托吉林省冶金研究院编制了《农安县淞泉酒业有限公司3万吨食用酒精一期工程1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上报农安县环保局。农安县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科长赵某未经主管领导签批,擅自在淞泉酒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上做出“原则同意其环评文件和建议”的批复。淞泉酒厂在建设过程中未执行“三同时”规定,并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擅自投产,对环境造成污染。农安县监察局经调查认为,淞泉酒厂的3万吨食用酒精一期工程1万吨工程属酿造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长春市环保局审批,而赵某违反法定程序、降低等级审批此项目,已构成违纪,赵某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农安县监察局决定给予赵某行政记过处分。

  2006年5月,时任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局二科科长的孙某,未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决定指派其主管的公用事业局卫生队帮企业运送工业污水。在运送途中,卫生队工作人员私自将污水排放到下水管网,造成河流水质污染。中共榆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处此案时认定,由于孙某监督不到位,致使污水直排下水管网污染河流水质,作为共产党员的孙某对此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榆树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孙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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