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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之差失去朋友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5:10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晚报讯刘某借了朋友张某中的钱,写下了欠条,过后张某中生病住院需要用钱的时候,刘某却不认账了,硬说欠条上写的是“张某忠”,和“张某中”不是一个人。张某中无奈将刘某诉至市南区法院,结果刘某不仅要如数归还借款,还要偿还利息,而且从此失去了朋友的心。

  张某中代理人董某说,张某中和刘某是多年的好朋友。数年前,刘某就曾经向张某中借过钱,但是一直没有还。2005年5月6日,刘某写了欠条,说明欠款人民币17831元。

  2005年5月7日,刘某又向张某中借钱,并写下借款人民币33000元的借条。因为现在张某中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向刘某催要欠款,刘某于是归还了人民币2000元,但是这些钱对于张某中治病来说远远不够,张某中要求刘某偿还所有欠款并支付利息。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代理人董某拿出了刘某写下的欠条和借条。刘某对两张凭据上自己签的名字并不否认,但是指出,他曾经向“张某忠”出具借款、欠款条,但是原告的名字是“张某中”,和条子上写的“张某忠”不一致,所以拒绝还款。

  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忠”是张某中的曾用名,尽管两个名字有一“心”之差,但是借款事实是存在的。因此,法院认为刘某应该按照欠条、借条上所写的款项向张某中支付本金和利息,并承担一千余元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后,原告张某中没有意见,而刘某则自认为“赔了夫人又折兵”,钱没有少给还失去了朋友的信任,很不值得。

  (谭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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