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为入室行窃,被告人自学技术性开锁,并自制了一套开锁工具,短短半分钟,防盗门就不能再“防盗”了。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31日,李某携带自备开锁工具,采用技术性开锁手段,先后在泾县泾川镇多个小区疯狂入户盗窃31起,盗窃12万余元现金以及苹果imatch手表、软中华牌香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五周年”一元纪念币、“袁大头”、“光绪元宝”钱币等财物。此外,李某在此期间还在泾县泾川镇帝一景小区盗窃“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一辆。上述财物总计价值13万余元。2016年11月4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赃款、赃物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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