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6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马某酒后无故阻拦过路车辆,并打伤车上人员,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在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无故阻拦开车路过此地的孙某某,后被告人马某在其家门口用拳头将被害人孙某某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马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马某赔偿孙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孙某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将被害人孙某某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马某系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马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马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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