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凌源第三监狱两罪犯越狱 其中一人三度“越狱”,两次因抢劫入狱,曾狱中伤人|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露晓)今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发布协查通报,称两名罪犯越狱。一份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其中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此前曾两次因脱逃罪被判刑,曾两次犯抢劫罪,一次因狱中伤人被判刑。
今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发布协查通报,称两名罪犯越狱。脱逃罪犯王磊,男,辽宁人,1985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017年12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脱逃罪犯张贵林,男,安徽临泉县人,1979年9月18日出生,文盲,该犯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朝刑一初字第00025号的刑 事 判 决 书显示,其中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曾犯过两次脱逃罪,并且两度因抢劫入狱,还有一次因在狱中故意伤人被判刑。
上述判决书显示,张贵林,又名“张飞”,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
2001年7月11日,张贵林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9日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6月23日,张贵林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日,张贵林再次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月26日,在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期间,张贵林因拒绝归还同监罪犯王某某(被害人,男,时年30岁)存放的衣服发生争吵,在监区生产车间内,张贵林用拳头打击王某某头面部数下,致王某某鼻骨骨折。
2014年5月1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贵林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凌源第三监狱的协查通报显示,张贵林于2014年6月1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2018年10月4日越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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