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利用业主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所得收益由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交付业主大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物业服务主体代为经营所得收益,可以按合同约定提取劳务费。
据悉,细则实施后,物业服务双方在《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费,物业服务主体可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可按车库(位)的个数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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