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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公司法人代表因拒执罪被刑事立案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公司法人代表因拒执罪被刑事立案
2019年09月27日 18:34 重庆法院网

2011年6月宏贵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天千宇公司修建精加工车间和综合办公大楼,2012年5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5年8月双方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天千宇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所欠宏贵公司的建设工程款57.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之后,天千宇公司并未按生效的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宏贵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而且将上述建筑物作为银行借款抵押物。宏贵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天千宇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于2016年9月将公司所有厂房和机器设备以每年7.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其儿子彭某某注册的主恩公司,合同约定租期十年,每年11月30日前付次年的租金。2017年11月2日,大足法院裁定扣留天千宇公司应收的2017年至2026年期间的全部租金,并请主恩公司协助执行。2017年12月20日,执行法官一行到主恩公司提取2016年至2017年期间的租金期间,主恩公司法人代表彭某某仅口头表示已向将天千宇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支付了三年租金,未提供任何依据。彭某某因拒绝协助法院执行被法院司法拘留期间,陈某甲的胞弟陈某乙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天千宇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书写的收到2016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2日的厂房租金22.5万元的“收条”。鉴于被执行人天千宇公司涉及多起债务尚在强制执行中,其法人代表陈某甲故意向法院隐瞒上述已收22.5万元租金的事实,意图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行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天千宇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的刑事责任。之后,彭某某以天千宇委托人的身份向法院支付了10万元。现案件仍在公安机关侦查中。

法官说法:近年来,许多被执行人(包括企业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等)置法律威严于不顾,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消极执行、逃避执行、对抗执行等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挑战法律的权威和底线。本案中,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陈某甲不是想着如何诚实守信办企业,而是一门心思存有侥幸心理,在公司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故意逃避法院执行,误认为被法院抓住了再履行也不迟,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等待的将是刑罚的严惩。同时,本案也是法律执行威慑力的宣示,警示那些存有逃避执行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将会依法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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