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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案在押人员全部取保 当事人:我卖的非假药

"药神"案在押人员全部取保 当事人:我卖的非假药
2019年12月05日 20:39 东方网

  原标题:连云港“药神”案在押人员全部取保候审 当事人:我卖的不是假药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汪鹏翀

  12月5日,在被关押五年后,连云港“药神”案余下的7名在押人员进行了取保候审。今天上午十点左右,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在连云港看守所门口,见到了刚刚被取保候审的该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他向记者感叹,这五年的关押“好像做梦一样。”

  林永祥的辩护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葛绍山律师告诉纵相新闻,12月1日新版《药品管理法》出台后,本案有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可能,但他将继续为林永祥进行无罪辩护。

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看守所

  律师: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本案案发于五年前。一审于一年前,二审又于2019年5月20日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漫长的审理过程也直接导致相关被告在看守所度过了“刑期”。

  此前采访中,葛绍山律师曾表示,正在通过提交补充证据来延长案件的审限期,希望等到新《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生效后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林永祥辩护律师葛绍山接受采访 林永祥辩护律师葛绍山接受采访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该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与现行法律相比,新法明确进口药品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只做行政处罚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从业禁止和行政拘留等。

  在葛绍山和本案二审辩护律师邓学平看来,本案 2019 年 12 月 1 日之后宣判,就销售假药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同时他们也告诉记者,此案仍有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可能,如果改判非法经营,“实报实销”(按照实际羁押时间判决)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他们仍然会坚持对林永祥作无罪辩护。

  邓学平也表示,药品管理制度的首要价值应当是生命健康,其次才是管理秩序。新《药品管理法》根据产品的实质功效进行认定,销售印度仿制药的行为依据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论处。

  邓学平认为,在新《药品管理法》出台后,今后未经许可进口、销售国外真药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但不再会被处罚了。就此案而言,邓学平表示,如果案件改判非法经营,可能有悖新《药品管理法》的修改意图。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书显示,1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林永祥等人销售假药一案的上诉人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在经历5年的关押后,连云港“药神”案余下的7名在押人员于今天走出了看守所。

  葛绍山律师表示,目前改判非法经营在现实中已经有了相关案例,新《药品管理法》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行为已作出了明确的罚则,包括没收违法进口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从业禁止以及行政拘留,司法机关不应突破立法而将涉案的行政不法行为人为拔高至刑法的评价范围,本案不宜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罪,将继续对此案做无罪辩护。

  葛绍山律师告诉记者,取保之后是否开庭,要由法庭做决定。“我们国家对取保期间的要求是不得超过12个月,因为法院也会考虑到会不会有其他的情况,比如在刑期之前,案件还没有出结果,所以适用了最高期限。”

  当事人:我到今天还认为这个药不是“假药”

  经历了五年五个月的羁押后,走出看守所的林永祥立即给女儿打了个电话,谈及感受,他说:“好像做梦一样。”

 刚走出看守所的林永祥和女儿通话 刚走出看守所的林永祥和女儿通话

  林永祥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当初做这件事的目的在于可以帮助到别人,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充自己的商业人脉关系。但会涉及到犯罪,他怎么也没有想到。

  据了解,在将仿制药的“中转”过程中,林永祥“按照每盒药3美元的价格(当时约合人民币20多元)向印度经销商收取了费用”。

  在辩护律师看来,这样的“服务费”在扣除了运输过程中的手续费之后,所剩已无几。

  林永祥表示,就此事而言,他违反了国家药监局管理法,“但我没有卖假药,我到今天也认为这个药不是假的。”

林永祥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林永祥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

  “我们必须搞清楚,销售真正假药的社会影响和销售仿制药是不一样的。”在此前采访中,邓学平告诉纵相新闻,销售真正假药的行为客观上会对病人的身体健康形成威胁,这样的行为通过新司法解释予以重处,是有道理的。

  “这一点和销售仿制药不同,仿制药只是没有进口批文而被拟制为假药。对于癌症患者而言,这就是救命的药,没了这个药,他们的生命可能就会很快地逝去。每个物种都有本能的求生欲,在这种情况下他违反法律寻求仿制药,你能说这有错吗?”

  葛绍山也提到:““这些年陆续爆发了多起‘我不是药神’案,这里面涉及的所谓‘假药’是能救命的,和危害生命健康的‘假药’应该有所区别。事实上最近徐州的一起案件就做了不予起诉的处理。

  “药神”类案件中,因电影《我不是药神》而受到举国关注。林永祥告诉记者,他从律师那里听说了这部电影,但还没有完整的观看过;“我回去肯定要好好看一看这个电影。”

 电影《我不是药神》剧照 电影《我不是药神》剧照

  谈及这几年,他直言有些后悔:“不是因为帮助别人后悔,是因为这个事,让我的家人受苦,我觉得很难过。”

 案情提要:备受争议的连云港“药神案” 案情提要:备受争议的连云港“药神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2013年12月至2014年下半年,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6个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0日,由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物引发的销售假药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二审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这起耗时长久、涉案人数较多的案件,因其背后价值数千万元的印度仿制抗癌药、成千上万的癌症患者,以及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余波,触发各界的神经。

责任编辑:范斯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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