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青在线
9月11日,北京警方通报,演员李某某因多次嫖娼被行拘。据央视报道,经记者通过权威渠道了解到,李某某为李易峰。
通报原文仅64字,江宁公安大V@江宁婆婆 解释称——
嫖娼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据法治日报报道,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仲凯认为,在我国,虽然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遭受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宿幼女。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涉嫌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多方回应:取消荣誉、终止合作
9月11日,华鼎奖组委会在澳门宣布,根据《华鼎奖荣誉称号管理办法》,决定取消演员李易峰第22届华鼎奖“中国百强电视剧最佳男主角”和“全国观众最喜爱的影视明星”称号。
当晚,与李易峰有合作的品牌方纷纷发表声明,终止与李易峰的所有合作关系。
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
9月11日晚,多家媒体发表评论称——
北京日报:从艺有门槛,做星先做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很大程度就是靠知名度和美誉度吃饭的,言行举止都称得上是一种价值输出。特别是很多鲜肉、小花有大批青少年粉丝,更要在荧幕上下自我约束、做好表率。
法治日报:公众人物因违法跌落神坛,往往只在一瞬间。唯有崇德守法、洁身自好,以高品质、有价值的作品赢得公众认可,方能走得长远。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没有僭越法律的特权!
此前报道:大V江宁婆婆解读李易峰嫖娼案:这瓜属于顺藤摸瓜
9月11日18:38,微博大V江宁婆婆发布微博,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李易峰嫖娼被行拘案。
#北京警方通报李易峰多次嫖娼#解读还是我来吧。我是专业的。
北京警方这个通报字不多,但其实信息量不小。
一个是“近期”,没写具体日期,所以有些人疑惑的“他被抓了怎么还能发微博”,是可以解释的,是最近的事儿,但不是昨晚。
另一个是,李是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注意,他的多次嫖娼行为是“违法”,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说人话就是,他算是“顺带的”。
所以这个瓜本质上其实是个“顺藤摸瓜”,搞不好还可能从这个瓜摸出个瓜田,“瓜田李下”了属于是。
这俩成语放这儿甚至都不用改谐音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