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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6日20:49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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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游”幼鸟系夜鹭的雏鸟,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夜游”幼鸟系夜鹭的雏鸟,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姬鸿雁 高艳丽 谭炜杰 年已七旬的福伯(化名)想煲汤喝,便上山去捉小鸟,没料到还未下山就被公安民警抓获。日前珠海斗门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福伯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徒手捉了22只“夜游”价值7040元

  2015年3月的一天,福伯在外吃早餐时听说南澳村后山有人捉小鸟,于是打算也去捉些鸟回家煲汤喝。随后福伯在市场购买了笼子,叫他的儿子驾驶摩托车送其前往珠海市斗门区南澳村牌坊后山。当天9时许,福伯走进南澳村后山山腰处的树林里,只用半个小时就从树上的8个鸟巢中,徒手捉了22只“夜游”(学名夜鹭)的幼鸟放入其携带的笼子里,还未下山就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随后该案移交给森林公安机关。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福伯抓的22只“夜游”幼鸟系夜鹭的雏鸟,其物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幼鸟价值人民币7040元。民警抓获福伯时,被抓的雏鸟中已有2只死亡,公安机关将夜鹭移交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斗门区白藤湖鳄鱼岛救护中心进行救护,虽经精心救护,目前也只有7只存活。

  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斗门法院认为,被告人福伯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进行狩猎,捕捉野生动物达20只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福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决福伯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福伯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在广东,“夜游”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小鸟,用“夜游”煲汤也较为常见。在法庭上,福伯称:“只知道不能随便捉,没有意识到捉夜游是违法的”。事实上,“夜游”幼鸟系夜鹭的雏鸟,是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和省重点野生动物的物种。捕捉“夜游”幼鸟,是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进行狩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41条规定的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福伯捉了22只“夜游”幼鸟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也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罚,希望大家能以此为戒,不要以身试法,更不要让小鸟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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