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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理论中的经济体制理论探索—— 第七讲: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竞争和计划可以统一的理论

共同富裕理论中的经济体制理论探索—— 第七讲: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竞争和计划可以统一的理论
2022年09月26日 15:43

  文/潘之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作者

  有计划的经济活动和通过竞争形成的经济活动,无论组织形式还是活动结果都是不同的。“竞争”运用在经济活动中,可以激发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被长期的实践证明了的。在经济体制设计中,“竞争”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如果不能把“计划”功能在经济部类平衡中的优势和经济活动计划实施方面的优势融合其中,就无法克服市场经济体制因无经济部类平衡而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就无法克服由经济活动盲目性导致经济的破坏性,就无法克服一方面底层民众有大量的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生产者又得不到可稳定维持发展的产品订单,继而劳动者就失去了就业岗位,进而再度缩小了消费市场的恶性循环。显然,这个结果与共同富裕背道而驰。

  计划和竞争的关系如何处理,曾经有既“竞争”又“计划”的表述。但这类表述无法构成无形的体制控制力。

  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利用在经济活动竞争和计划可以在时序上分段实施的原理,在时间维度上实现了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竞争和计划的统一。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利用政府管控交换环节“流”的有利条件,将宏观平衡的计划转变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供-销合同的参数,实现宏观平衡计划向微观经济合同的无缝传导,实现了竞争和计划在纵向管理维度上的统一。这两个统一奠定了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体制设计基础,也奠定了共同富裕的体制基础。

  (一)竞争和计划可以在时序上分段实施

  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优势是竞争,它把人的积极性调动到了极致;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优势是计划性,它可以把按照客观规律有计划按比例配置资源的目标变为现实。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科学设计,实现既保持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优势,又发挥计划经济体制的计划优势。我们不能用“又要竞争,又要计划”这样的不清晰用语来设计经济体制。因为这种可以随意解释的用语往往成为拥有强势权力的人随意运用的工具:自身利益需要“竞争”时抬出“竞争”做规则,自身利益需要“计划”时,抬出“计划”做令箭。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设计不仅可以避免人为干预,还可以将“竞争”和“计划”的优势发挥到极致,而且还是一种可重复、可验证、可实施的经济体制设计。

  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消费者即需求方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构消费者,即批量消费品需求的需要方;另一类是非机构消费者,即分散零星消费需求的需求方。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当机构消费者需要采购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出采购要求和规则,但必须交由“地区供需契合枢纽”(代表政府)采用割断关系链的方式招标采购;必须在必要资质的基础上且不设任何准入门槛的前提下,用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生产者;而且一旦通过竞标形式选择了生产者,便在政府担保下形成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就会在政府管控下被有效实施。

  上面提到机构消费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采购要求,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很多的法律要求。比如,一个机构消费者招标中不能允许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标准,也不允许运用不符合适用标准的技术指标等。

  对于非机构消费者,可以完全自由选择消费,但一经选择了生产者的产品,也必须在交换管控下完成消费。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已经下达订单的消费需求必须完成消费。这一点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理念是不同的。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者在争取消费者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为了迎合消费者,让消费者随意地退货、随意地按消费者的意愿改变合约。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性就源于已签合约的履行,源于已经决定了的消费会在权威管控下被实现。因此,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重新供货是可以的,但退货一般是不提倡的。当然,这涉及社会理念的变革,可以在一定阶段内逐步实行。

  这里,在“供-需”契约签订前一个过程内,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对生产者而言都是竞争性的、完全市场化的、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后半个过程即契约签订后的过程,则是在政府交换管控下由契约保证的实施过程,也是有计划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这个时间段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是计划性的、被管控的。

  竞争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竞争”和“计划”本质上是矛盾的。计划具有指令性和强制性,而竞争则强调自主性和自由性。或者说,计划性排斥竞争性,要竞争就需要自由竞争,不需要计划的干预。但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对交换环节的管控实现了横向竞争和计划的时间阶段分割,使之可规范、可重复、可验证,为竞争和计划统一在同一个经济体制之内找到了理论归宿。这就是以消费和生产必须经过的供需契合环节为管控节点,将交换领域的竞争过程和计划过程以签订“供-需”契约为分界,分阶段实施,实现了横向竞争性和计划性在时序上的统一。这个统一性过程可以通过图来充分理解。这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也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理论具有可操作性的基础之一。

  (二)宏观计划(平衡)与微观竞争(活力)可以实现纵向统一

  在前一节论述了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横向竞争和计划的分阶段统一的原理;在这一节将论述在宏观和微观这一纵向维度中的计划性和竞争性相统一的原理。

  从宏观经济层面看,消费总量应该与生产总量平衡,生产总量与生产需要的劳动力供给平衡,而全体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收入总量又构成消费总量。

  从宏观层面看,除了消费、生产、就业的总量平衡,还涉及社会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平衡、自然环境的可承载平衡。九九归一,到了宏观层面,就只有一个总体,只能有计划平衡而不可能有竞争。

  从微观经济层面看,竞争最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经济体制构建中,保留微观经济的竞争活力,无疑是不能突破的红线。

  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在宏观经济领域实施计划平衡,由政府把控宏观消费总量、生产总量、劳动力总供给、社会资源的可持续供给以及人类环境可承载的计划平衡,实现宏观经济层面的完全计划性管理。而在微观经济层面,总体上是生产者、消费者在各地区“供需契合枢纽”的管控下实现公平竞争。在这里,宏观经济层面的“计划”和微观经济层面的“竞争”实现统一,是通过地区“供需契合枢纽”这个管控环节完成的。这个设计依据以下两个原理:

  第一,宏观平衡计划的内容是通过“宏观调控工具参数”导入企业“供-需”契约中实现传导的。而“宏观调控工具参数”正是由宏观平衡计划转换过来的,其中包含了宏观平衡计划的全部必需密码和指标拆分。一旦企业“供-需”契约被履行,宏观平衡计划也便随之落实。这种方法,其一,避免了人对于微观契约的直接干预;其二,参数仅仅影响竞争契约中条款的权重或者附加参数,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竞争的结果。举例说明:若宏观经济经过规划平衡后,获得了宏观平衡计划,其中,在未来一年中的生产总量是G,需要安排的劳动力就业总工时数是Lt,可以得到单位生产增加值需要安排的劳动力就业工时数为Lt/ G。再假定全部企业的生产合同都需要经过一个“供需契合枢纽”环节才能签订,如果“供需契合枢纽”管理的每一个经济合同中,每个企业的单位生产增加值都安排了数量为Lt/ G的劳动力就业,那么,只要每个企业的生产量之和等于生产总量G,需要安排的劳动力就业总工时数是Lt的宏观目标就已经实现了。如果宏观规划确定的消费总量是C,而且消费总量与生产总量是平衡的,即G=C,那么单位劳动力工时的消费量C/Lt决定了劳动力的报酬水平,将此参数作为“供需契合枢纽”管理的每一个经济契约中产品的定价依据和安排劳动力就业的条款,就可以实现生产、消费、就业宏观计划向微观经济的传递。

  第二,双维度功效统一融合可以实现。一方面,通过“供-需”契约签订前后的“竞争”和“计划”,可以实现时序上竞争性和计划性功效的统一;另一方面通过设计将“宏观调控工具参数”导入“供-需”契约中,完成宏观平衡计划向微观经济环节的有效传递,实现宏观计划平衡和微观竞争活力功效的统一。当“供-需”契约被完全执行时,由宏观平衡计划转换的调控工具参数就无条件伴随契约的实施而被实施,也相当于宏观的总体平衡计划通过每一个具体契约的实施而被实施。由于这个过程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没有取消,而是被有效的体制机制强化了;企业内部由按劳配酬带来的竞争也不仅没有取消,而且也是被有效的体制机制所强化,因此微观的竞争活力也将得到强化。

  以此原理作为理论基础,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实现宏观经济计划性(平衡)与微观经济竞争性(活力)通过“供需契合枢纽”的供需契约过程得到融合和统一。

  转载自《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第二章,部分文字有删减和调整。

  作者简介:

  潘之凯,1948年8月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郊区一个农民家庭,1976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遥控遥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4/SC1)委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作者,定制出行交通专利发明人,有着长期在国有大型企业及科研机构担任相关领导的工作经历。

  (来源:新视线)

责任编辑:曹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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