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可依法享有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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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7:43 中国扶贫基金会网站 |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3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 上表示,《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施行,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基金会及 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姜力说,基金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支持的手段 之一就是税收优惠,这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近年,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 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 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1994年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 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 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 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基金会应 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在金融机 构的基金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这些 税收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还不够系统、全面, 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 姜力表示,这次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 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 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 求补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总之,要通过税收政策,鼓 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据了解,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 非营利组织。这种组织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历史很短,但发展很 快。 截至2003年底,全国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其中 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基金会有80家。这些基金会在教育、文化、科学、 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80家全国性基金会基金拥有量近30亿元人 民币,当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约2亿元人民币。但总的说来,我国基 金会的数量还不多,规模也不大,还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 求。 相关专题:2004年度“中国消除贫困奖”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