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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艾滋病人”的困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7:02 郑州晚报

  核心提示

  河南省首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罗海(化名)敲诈杀人案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目前鲜为人知的是,无论是警方还是检察院正面临一个困惑,面对首次遇到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犯罪嫌疑人,如何羁押、公诉、审判、服刑。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不能对其进行单独羁押与服刑,不能将其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也就是说,其隐私权应得到有效保护。这也给公检法部门出了一道难题,既要做到对涉嫌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一视同仁,又要保护好其隐私权与其他人的利益。

  10月17~20日,晚报特派记者专程赶赴唐河县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羁押“艾滋病人”的困惑

  罗海羁押在唐河县看守所

  我有艾滋病

  唐河县检察院起诉科提供的卷宗显示,2004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罗海怀疑其妻子张黎(化名)有外遇,他质问张黎,张黎承认自己认识租房住在唐河县城关镇的郭敬同(唐河县湖阳镇马洼村人,已离婚),罗海要求见郭敬同。次日上午8时许,罗海、张黎找到正在家里的郭敬同,向郭提出要钱看病,郭敬同拒绝。罗海到厨房拿起一把刀,趁郭敬同不备,用刀猛扎郭敬同的胸部,郭敬同当场死亡。被抓后罗海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

  但罗海不是一个普通的犯罪嫌疑人。“我有艾滋病。”8月6日,罗海对审问他的民警说。在场的民警愣住了,怎么可能呢?刑侦大队长常敬旭看着指导员牛云奇,牛云奇将视线投往抓捕罗海的仝刚,仝刚手里正端着脸盆往外走。罗海进审讯室后,常敬旭让他先将脸上、手上的血迹洗净,用的毛巾就是常敬旭的。

  8月25日,经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化验,罗海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证实了罗海所言非虚。此前,唐河县检察院、唐河县公安局已将罗海视为特殊犯罪嫌疑人,唐河县看守所将罗单独羁押。

  办案民警将手洗了好几遍

  抓捕罗海的唐河县刑侦大队指导员牛云奇、警员仝刚、唐河县城关镇第一派出所民警黄琦、随同的司机都捏了一把汗,他们4人在罗海家的一块玉米地里将其抓获。“当时他浑身是血,手里提着血淋淋的刀。”仝刚说,指导员喊了一声:“罗海。”罗海下意识地抬起头,一确认他就是抓捕对象,4个人一拥而上,把罗海制伏。

  “他没有激烈反抗,双方没有因此流血。”牛云奇说。像普通要案、大案一样,被抓后的罗海立即接受审讯,大队长常敬旭还特地让罗海洗掉脸上和手上的血迹,常敬旭还递过毛巾让他擦脸。之后,常敬旭端过一杯水让罗海喝,稳定罗的情绪。

  “罗海说出他患有艾滋病时,我们确实没想到,怎么也想不到,想不到!”常敬旭对晚报记者说。

  常敬旭说,当时他挥手示意了一下,笔录继续进行。他悄悄地做着一件事,将罗海身边的茶杯端走,为了不影响罗海的情绪,他说了句:“换杯热的。”之后,他巡视了罗海周围的硬物,可能作为暴力工具的物品都在他视线之内,都要清走。

  “虽然他只是随口说了一下,但我们还是非常认真地对待。”常敬旭说。审讯的气氛明显有些不一样了。常敬旭说,既要确认犯罪事实,又要尊重罗海的隐私,他和其他警员保持了应有的冷静。按惯例,笔录后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唐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情报室的叶军对罗海进行健康检查,“零距离接触。”叶军说,他心里虽然紧张,但无论如何要做好本职工作,但嫌疑人是否患有艾滋病,技术情报室无法检查。检查完毕后,叶军将手洗了好几遍。

  罗海在8月6日10时许被抓捕,审讯后,刑侦大队指导员牛云奇、警员仝刚将罗海送到唐河县看守所。“虽然心有余悸,我们和他仍然是零距离接触。”仝刚回忆押送时的细节,上警车时罗海有些不情愿,仝刚上前拉着他的手说:“没事,跟我们走吧。”罗海这才上了车。到了看守所,牛云奇将罗海移交给看守所所长张自顺,仝刚将罗海的手铐打开,由看守所民警带走。牛云奇悄悄告诉张自顺:“这个人说他患有艾滋病。”

  罗海在看守所“享受特殊待遇”

  尽管罗海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情况8月25日才确认,但唐河县看守所早已对他采取了专门措施。

  8月6日,看守所已将罗海视为特殊嫌疑人单独羁押。“既要保护罗海的隐私,还要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唐河县看守所所长张自顺说。

   

  得知罗海可能患有艾滋病的消息后,唐河县看守所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把他当成真正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对待。”唐河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常富山说。为避免罗海可能对其他羁押人员造成伤害,看守所立即决定对罗海进行单独羁押。在羁押的房里分出一片约8平方米的空间,用铁网将其与外界进行隔离。逢到放风时间,只有用钥匙将铁网上的门打开,罗海才能走出来。罗海的卫生间是他独自一个人用,这是在他进入看守所时临时紧急加上的,墙上还安了一部电视机,一天24小时他都可以看电视。这在其他房里是无法做到的。罗海最爱看法制方面的电视剧和新闻报道。看守所还给罗海提供报纸、杂志,这对稳定罗海的情绪起很大的作用。罗海的另一特殊待遇就是不用干活儿。张自顺说,看守所的嫌疑人一般每天都有几个小时做工,在看守所所属的纸盒厂干活。这样不仅给嫌疑人教授一定的技术,也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参与劳动,不至于终日无所事事。考虑到罗海的特殊情况,看守所不让罗海参与劳动,一方面减少他与其他人接触的机会,保护他人;另一方面希望能保证罗海轻松的心情。

  10月20日上午,唐河县看守所。“如果不是整天后悔,我的体重还会增加。”罗海告诉晚报记者,他长胖了,皮肤也比原来白了。

  警员常与罗海面对面接触

  看守所警员乔正龙告诉记者,他经常与罗海面对面接触。“就像现在我们俩之间的距离。”乔正龙说。

  看守所还给罗海安排了两个“朋友”,也是看守所羁押的两个嫌疑人,他们与罗海毗邻而居。看守所将罗海的真实病情告诉他们,让他们装作不知情与罗海经常沟通。平时放风时,这两名人员尽量“监护”罗海。看守所所长张自顺说,除了这两名嫌疑人,看守所里的其他羁押人员并不知情。“我们最大程度地限制罗海与其他人有接近的机会。”

  检察人员学习艾滋病知识

  在唐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孙炳发说,从接到公安局的卷宗到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作出批捕决定,仅用了3天。一般情况下,公安局呈送卷宗后,检察院可在7日内予以答复批捕与否。

  “我们用最快的速度办理此案。”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李建军说。

  据侦查监督科科长孙炳发说,他是8月6日上午11时许接到公安局的通报。常敬旭打电话说:“我们抓到一个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他自称患有艾滋病。”孙炳发说了一句:“尽快确诊。”当日晚上,孙炳发向唐河县中医院一名传染病专家咨询有关艾滋病的情况。“办案人员必须接触嫌疑人,所以要提前做好功课。”孙炳发说。在此之前,他对艾滋病的情况并不了解。专家告诉他,艾滋病的传播方式主要通过性行为和血液传播,还有母婴传播,只要适当防范,办案人员应该没有问题。孙炳发后来告诉经办此案的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杨振东、办事员马宁:“注意防范,去掉恐惧心理。”

  留着学生头的马宁看起来一脸孩子气,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有了思想准备,但见到嫌疑人罗海时,她心里还是有些紧张。她曾偷偷打电话给县人民医院的同学询问有关艾滋病的情况。“但遇到这种情况,在办案时我们必须体现对他的尊重。”马宁说。

  会客室里讯问体现尊重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作出批捕决定前必须和嫌疑人进行面对面交流,以审核公安人员在抓捕后对其作的笔录和相关证据。为安全起见,看守所和检察院达成一致意见,采取特殊讯问方式,将讯问场所改为会客室,也就是被羁押嫌疑人与家属会面的地方,讯问人与被讯问人隔着一道铁丝网。

  马宁回忆,讯问时罗海没有戴脚镣手铐,看起来情绪有点低落,但回答提问很顺畅。“为保证顺利讯问,我们事先想好了一些他可能提出的要求。”马宁说,如果他提的要求在准备范围内,可能会满足他,至少保证他不因艾滋病而作出过激行为。在检察院提供的批捕书副本里,记者没有看到“艾滋病”的字样。

  唐河县检察院起诉科代理检察员陈小强告诉记者,罗海的案子已经起诉到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最终审理将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陈小强说。迄今为止,类似罗海的案子仅此一例。他说:“我们必须保证人权,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

  公检法遭遇羁押困惑

  按照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和“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等有关规定,由于羁押场所、羁押对象具有专门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已将羁押对象的感染情况等个人隐私公开,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对罗海的单独羁押,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一种侵害。唐河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苦笑着说,确实没有办法。有关专家认为,这的确是一个棘手问题。(本文在采访中,得到了唐河县检察院牛凌云的大力支持,本报特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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