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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反方 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能否从轻处理? 2006年6月1日 星期四
江苏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理
    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全文]
警察为何热衷办卖淫嫖娼案:一些地方办案为创收
     沈阳市发生了一起嫖娼疑案,4名被处罚的当事者大喊冤枉。而处理这起案件的沈阳南站派出所所长李国义,因接受当事人(副厅级干部)通过亲属给其送去的3万元现金被“双规”。[全文]
卖淫女被勒死 曾渴望与丈夫打拼获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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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卖淫值得同情
既然是初次卖淫,一定有苦衷。如是因生活所迫,责任不能完全由她们承担。这些人正处于人生观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必须加强教育和引导,否则社会危害可能更大。[发表评论][全部正方评论]
法律面前应一视同仁
法律更加看重当事人的行为而非动机,“因生活所迫”这个概念比较模糊,难以评判。而且,如果这种意见转变为执行人可掌控的权利,很可能给腐败留下空间。[发表评论][全部反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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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应当看实际效果
由于以前公安机关处理卖淫嫖娼事件的随意性,导致此类事件没有遏制,反而逐渐扩散。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的从轻处罚是出于同情和挽救的角度考虑,不妨先看其效果,但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行为认定的准确性。[评论][全部中立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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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你认为对初次卖淫者应当从轻处理吗?
应当,加强教育或许还能挽救
不应当,对卖淫行为应一视同仁
不好说,要看具体情况

往期辩论回顾
·博士后挂职北京丰台区政府是浪费吗?
·面对垂死生命制度比良心优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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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手民警是否应该与持刀杀人歹徒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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