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昨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旭、赵某某等持械抢劫本市河北区正义道储蓄所一案。下午2点45分,审理结束,但宣判需择期进行。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1年6月初,被告人李旭、赵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预谋抢劫银行。李旭准备了一支仿真手枪,又向其同学被告人王嵩借款,并称借钱是为抢劫银行,王嵩借给李旭人民币300元。三被告先后购买了两把尖刀及书包、衣服、帽子、单丝袜等作案 工具。
2001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旭、赵某某携带作案工作窜至本市河北区正义道,蒙面闯入正义道储蓄所,抢得人民币29.2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李旭、赵某某按事先约定乘出租车来到万东小马路与被告人胡某某会合,三人将作案工具抛弃。后被告人李旭、赵某某在赵某某家中将所抢赃款分。被告人王某某在知道被告人李旭等抢劫银行后,仍帮助被告人赵某某抛弃录像带和银行钱袋,并将其留宿家中。次日,被告人张振祥、赵美华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抢劫银行,负案在逃,还于当日将其送往山东省躲藏,并将赵某某所抢赃款分别藏于被告人张振祥之姐张振兰、张振美家中,被告人李旭将所抢赃款交给被告人王宏保管,王宏将该款藏匿于自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依法指控被告人李旭、赵某某、胡某某、王嵩犯抢劫罪,被告人张振祥、赵美华犯窝藏、窝赃罪,被告人王建国犯窝藏、包庇罪,被告人王宏犯窝赃罪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上述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惩处。
昨天的不公开审理从早上8时30分至下午2时45分,中午没有休庭。据有关人士称,昨天共有32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部分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庭审结束后,宣判还需择期进行。(邱轶 喻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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