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前来强制执行的法官、法警,被执行者边阻拦边厉声说:“今天你们不能执行!”“我们不能叫你执行!”果然,强制执行泡汤了。这是8月16日,记者在沈阳采访“天山福园”合同纠纷案时看到的法院到“天山福园”强制执行的一段录像。这段录像是辽宁电视台《今晚直播》栏目曾经播出的一条电视新闻,新闻的标题是“一次‘流产’的执行”。
要问这令人称奇的场景是怎么回事,还得从7年前说起。
1994年12月20日,沈阳市东陵区殡葬管理所与香港吉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吉德公司)签订了《中外合作经营沈阳天山福园有限公司合同》,这个为期12年的合同内容是:东陵区殡葬管理所出场地使用权,吉德公司出资金,建设一座大型塔式花园福园。所谓福园,就是存放骨灰用的墓地。1995年1月,经国家民政部、辽宁省民政厅和沈阳市政府批准,“沈阳天山福园有限公司”成立,同时领取了合法的营业执照。此后,双方合作一直比较愉快。
料想不到的事发生在1999年。这年的4月20日,东陵区殡葬管理所单方面终止了和吉德公司的合同,转与台湾崇正国际联盟有限公司(下称崇正公司)合作。
东陵区殡葬管理所为什么要来这么一手呢?该管理所原负责人告诉记者:“天山福园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吉德公司请崇正公司一位名叫张扬的人来帮助管理。1998年10月下旬,我们收到辽宁审计师事务所的一个审计报告,此报告将吉德公司从香港汇入的60万美元确认为‘记录在张扬的名下’。我们当时感到惊讶,就向市有关部门提出了反对意见。有关部门指示我们要对公司的资金注入情况进行审计,并指定仍由辽宁审计师事务所审计。1999年2月,该所作出了审计报告,这个报告与1998年的如出一辙。依据审计报告,有关部门确认张扬所在的崇正公司是真正的投资人,在此情况下,我们依据有关部门的意见,终止了与吉德公司的合作关系,转与崇正公司合作。”
东陵区殡葬管理所单方终止合同自然惹怒了吉德公司,吉德公司认为,殡葬管理所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同时也违反有关法律。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东陵区殡葬管理所也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000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继续履行吉德公司和东陵区殡葬管理所于1994年12月20日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沈阳天山福园有限公司合同》。但殡葬管理所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是吉德公司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10月18日,沈阳中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要求殡葬管理所履行仲裁。但殡葬管理所仍置之不理。10月26日,沈阳中院前去强制执行受阻,双方争执起来,发生了记者所见的那段录像里的情景。据记者了解,当被执行者与法院执行人员僵持不下之时,沈阳市有关部门“紧急派员出面协调,控制了局面。”
2000年11月2日,沈阳市有关部门发出了“31号文件”,“建议”市中院“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此案期间,暂不介入此案”。本案执行工作就此“流产”,一直拖到现在。
那么,沈阳市有关部门建议市中院暂不介入此案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记者在对众多相关单位采访后了解到,有关部门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有问题,存在偏差,仲裁与事实不符,所以不能执行。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真正投资者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
当记者问:“对仲裁裁决书和法院裁定书有异议是否应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呢?”有关部门一位工作人员思索片刻回答:“客观上是如此。”
在这个问题上,吉德公司也表明了态度,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说:“我们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和法院的裁定书应依法执行。即便认为仲裁书有问题,也应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而不应该使用行政手段去干扰执法。我们怎么也搞不懂,有关部门下个文件就能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不是乱套啦?法律的尊严何在呢?”
沈阳“天山福园”合作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仲裁委作了仲裁,法院下了执行裁定,但市有关部门发出文件,“商请”法院“暂不介入”,致使执行“流产”。(崔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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