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韩资厂非法搜身案”昨日继续开庭时,在经过受辱女工代表的一番陈述及原、被告律师激烈辩论后,原告律师周立太主动提出“愿和被告调解”。而被告律师拒绝当庭调解,称“要和厂方商量调解方案”,使得这一官司休庭。
昨日上午,受辱女工代表李合秀在庭上再次回忆了“受辱”一幕:“当时金处长将左手塞进我的胸罩,右手摸我的腰部,李洪先(男)看到后就把头扭开。另一个女管理员则用手 拉开我的裤子和拉链,没查到东西后,她们要我把拉链拉上去,我在拉时不小心把围裙卡在链子里……我当时身上什么也没有,只有两包餐巾纸。”
在李合秀、吴雪等4名女工代表陈述完当时“搜身”的情况后,原、被告双方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因为56名当事女工都是原告,而被告中的11名证人是“搜身”的参与者,使得双方在“搜身”的人数、时间及情节程度上相差甚远,因此双方律师的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侵权程度大小到底相信谁”及“3万元精神赔偿是否高了”上。
在第三轮辩论结束时,56名女工的代理律师周立太主动提出“愿意和被告调解”。两被告代理律师拒绝当庭调解,称“要和厂方商量调解方案”。女工们在调解书上签字时,有女工嘀咕道:“怎么忙了大半天,还是调解?”
记者问女工代表吴雪,为何开庭前始终拒绝厂方调解,而官司快到宣判时却又要调解,她出乎意料地不愿回答正题,只摇摇头显得甚是无奈地答非所问:“相信我的心情你最能了解……”而原告代理律师周立太则称,提出调解是因为诉讼上有这么一道程序。
据法庭审判长称,如果双方没有调解成功,将择日宣判此案。
双方辩论焦点之一侵权情节到底谁说了算
原告律师:搜身事实不容置疑
在7月30日发生的“搜身”事件中,当事人除了56名原告外,其他在场的人就是被告的11名参与搜身的证人。现在双方就搜身的时间、人数、情节的陈述都相差甚远,在没有第三者陈述证词的情况下,到底该听哪方的,只有留待法庭指证判决。
不过我认为,原告证人中有11位是搜身的参与者,他们的证词肯定会避重就轻。但56名女工中,受辱女工之一的李合秀清楚记得“搜身时被金处长扯完裤子后,我把裤子的拉链往上提,不小心围裙卡在拉链里”,这么细小的情节,女工都能说出,足以证明原告陈述的真实性。不管原、被告双方哪方的话最可靠可信,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最清楚:“搜身”确实存在。
被告律师:原告陈述夸大事实
大量的证人已证明对女工实施搜身时间只有10—15分钟,其它时间用在过磅原毛上。我们也经过了调查,每个人搜身所花的时间也就1分钟左右,顶多搜3次身也就3分钟,不可能几名管理人员搜完女工的身要用70分钟,可见原告的陈述有夸大事实的成分。而且吴雪等4个女工是车间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她们的工作不直接接触毛发,因此管理人员没有理由去搜这4个女工的身。这足以证明吴雪等4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要说明一点的是,吴雪在陈述自己被搜身时,同时也陈述了其他两名女工被搜身的情节。实际上吴雪是在误导和诱导那两名女工的陈述,故其证词不应该具有真实性。
双方辩论焦点之二3万元精神赔偿是否太高?
原告律师:侵权严重影响巨大
管理人员在搜女工身时,要她们将手举起,这意味着“投降”,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中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1)是否危害了当事人的精神利益:此次“搜身”事件中,56名女工被管理人员野蛮搜身,而且还有男性在场,女工们的人格受到侮辱;(2)精神赔偿要考虑对方支付能力:宝洋厂一再对媒体记者称是“纳税大户”,因此完全有支付能力;(3)要考虑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厂方突然要辞掉女工,女工们才去政府部门投诉,在投诉路上又被厂方管理人员拦住,且发出通告,要女工们在8月3日10时前离厂……所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
被告律师:道歉已及时消除影响
事件发生后,厂方便发出通告道歉,以消除影响。我们承认侵权事实的发生有过错,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时,原告提出的3万元精神赔偿应减免。
我们认为,对于李小菊等20名女工,她们侵占厂方原材料的事实是明显和严重的,正是因为她们的过错行为导致被告采取过激措施而发生侵权纠纷,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应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柴水仙等原告的侵权,是因为被告在检查过程不可避免波及她们,但波及造成的侵权行为并不严重,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原告已致函公开赔礼道歉,原告诉请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无事实根据。(陈文定 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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