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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平县“贿选县长”被判刑两年(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01日10:58 南方日报


  昨天上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和平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钟洪茂贿选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以破坏选举罪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贿选县长”被判刑两年

  法庭直击

  10月31日,河源市中院大法庭。

  一大早,这里便挤满了人,其中不乏有钟洪茂的亲朋故旧,但大多数人是“慕名”前来一睹这位昔日“县太爷”尊容的。

  8时45分,庭审开始。钟洪茂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快步走上被告席。只见他身着一件灰色西服,脚穿一双锃亮的黑皮鞋,头发梳理得有板有眼,依稀可见其昔日的“官派”,但一看到法庭内包括中央电视台记者端着长枪短炮,他还是露出了紧张的神态。

  当审判长正在宣读被告人的权利义务时,钟洪茂突然插话道:“我血压不好,可不可以坐下?”审判长厉声道:“叫你坐才能坐。”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对其中指控钟洪茂的犯罪事实,钟回答“基本属实”。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先后出示了35份证人证言书证,证明他破坏选举的种种丑行,钟洪茂对此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有这么回事”。

  当辩护人问钟洪茂为什么要当县长时,钟的声音一下子高亢起来:“从紫金县调到和平县工作的8年间,群众基础比较好,想为和平人民多作些贡献。”

  法庭调查波澜不惊,随即转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是否破坏选举未遂、票数能否反映民意及是否应判缓刑三个方面进行了唇枪舌剑的辩论。

  辩护人(以下简称辩):钟贿赂的目的是为提名为县长候选人,既然未被提名,就属行为未遂。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破坏选举罪是一种行为罪,即只要实施了行为,无论有无后果,均构成犯罪。钟贿赂三个镇的人大代表,相互间密切联系,是一次犯罪,而非三次犯罪,何来“未遂”?

  辩:在选举的208张有效选票中,即便扣除23张贿选票,钟仍是以70%的得票率当选,这体现了民意。

  公:在钟得的126票中,如果扣除23票,便不过半数,钟便不能当选。而且,经市纪委查实,这其余的103张选票其实也大有“水分”。

  辩:钟到和平县以来,工作勤恳,全县75%的行政村他都去过,他只是为了多作贡献才出此下策。另外,钟洪茂认罪态度很好,因此,提出缓刑意见。

  公:(尖锐反问)我不明白,非得要当上县长才能为和平作贡献?钟在工作中是有过贡献,但已给予了他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这不能成为他逃脱法律制裁的藉口。

  11时45分,经过短暂的休庭后,审判长宣布判决:钟洪茂的行为属破坏选举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听完判决后,钟一脸漠然,当审判长问他是否上诉时,钟洪茂低声地说:“等回去考虑一下再决定。”

  官场现形

  县长只当了30天

  2001年6月15日下午,在和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钟洪茂以126票当选为和平县人民政府县长,至同年7月15日被停职检查,钟洪茂只当了30天的“县太爷”。

  据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3日至15日间,钟洪茂为达到当上县长的目的,实施了以下破坏选举的行为:

  一、2001年6月8日上午,和平县彭寨镇的县人大代表黄增桂到被告人钟洪茂办公室办事时,被告人钟洪茂向黄增桂提出能否帮忙联系彭寨镇的县人大代表在选举县长时给予支持。黄增桂表示可以帮忙联系彭寨镇的县人大代表,推荐被告人钟洪茂为县长候选人。两人还谈到给予代表们“实惠”的问题。当天下午,被告人钟洪茂给了黄增桂6000元,并叫黄增桂去落实。黄增桂、刘金雨(彭寨镇的另一县人大代表)按每位代表500元的标准,将这6000元分给了彭寨镇的12位县人大代表。6月13日下午,黄增桂找到被告人钟洪茂将其写好的个人简历拿去填写推荐表。6月15日上午,彭寨镇的12位县人大代表联合提名推荐被告人钟洪茂担任和平县人民政府县长。随后,有3位县人大代表撤回提名,推荐候选人无效。

  二、2001年6月5日,被告人钟洪茂打电话给和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黄兰婕(另案处理),问黄兰婕能否联系合水镇的县人大代表推荐其为县长候选人。黄兰婕就去联系合水镇合水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曹仕恒,曹仕恒表示可以,并提出农民代表是讲实惠的。黄兰婕征得被告人钟洪茂的同意,用960元购买了6床拉舍尔毛毯,由曹仕恒分送给其他代表。被告人钟洪茂并表示选举成功之后会给予酬谢。几天后,被告人钟洪茂告诉黄兰婕不用合水镇的县人大代表推荐其为县长候选人,如有别的代表团推荐他,希望给予支持。6月15日中午,彭寨镇推荐候选人失败后,被告人钟洪茂叫黄兰婕与曹仕恒联系,叫合水镇的代表在当天下午的投票选举中直接写名。黄兰婕向曹仕恒转达了被告人钟洪茂的意思。选举结束后,黄兰婕给了曹仕恒4000元。曹仕恒分得1000元,其余的3000元按每位代表500元的标准分给了其他6位代表。

  三、2001年6月8日,被告人钟洪茂打电话给和平县大坝镇半坑村高岭土开发公司经理黄金水(另案处理),采取类似手段,指使黄金水贿赂大坝镇的县人大代表选举其为县长。黄金水找到大坝镇半坑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吴廷川,将这件事告诉了吴廷川,并给了吴廷川4500元钱。吴廷川留1200元,其余的3300元分给了大坝镇的其他8位县人大代表。(详见本报8月10日《焦点新闻》)

  幡然醒悟

  含泪写就“忏悔书”

  钟洪茂17岁入伍,复员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用了32年的时间一步步走上了和平县委副书记的高位。但从一位权势显赫的实权人物到阶下囚,钟洪茂只用了短短的12天时间。其实,这仅仅是问题的表面,钟洪茂的蜕变是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请看他在看守所内含泪写就的《我的忏悔》,不难看出钟洪茂犯罪的心路历程:

  “今年6月在和平县第十二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上,我违反了选举法破坏了选举,非法串联,贿赂拉选票,结果市委决定的县长人选未选上,却把我推上县长这个位置,造成和平干部群众思想混乱,给和平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延误了和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辗转难眠,吃寝不安,疾首痛心,流下了痛苦的泪,流下了辛酸的泪、流下了耻辱的泪、流下了忏悔的泪。”

  “我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为什么会从一个处级党员干部变成一个罪犯?我的反思、反省、忏悔如下:

  1.没有加强理论学习,没有与市委保持高度一致,是我走上犯罪的关键。

  我曾经看过一些书,学习过一些理论,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是如何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远远落后于形势。

  2.没有党性观念,没有党的组织纪律,是我走向犯罪的根本。

  我17岁当兵,18岁在部队入党,是一个入党30多年的党员干部,由于平时忙于工作,忘记了入党的誓言,忘记了党的组织纪律。在组织上自己虽然入党30多年,但思想没有完全入党,因为思想上入党是长期的,因此,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永远难于忘怀的悲惨教训是党性观念淡薄,没有党的组织纪律性,没有立党为公却为私,这也是根本的一条。

  3.没有大局思想,没有从和平的实际出发,这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前提。

  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如果心中一旦没有大局思想,个人主义在自己的头脑中占统治地位,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就会犯错误,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就是其中的一个。和平县是全省16个贫困县之一,经济欠发达,市委从大局出发,从和平的实际出发,全面慎重考虑,调整充实了领导班子,安排调进德才兼备的县长人选。但由于自己没有大局思想,当一些同志在自己面前讲好话的时候,自己就飘飘然,沾沾自喜,夜郎自大,认为也是一个竞争的机会,结果做出违反选举法、违背代表意志的蠢事,成了以身试法的罪人。”

  钟洪茂《我的忏悔》中最后写道:“古人说得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代价是极其惨重的,教训是终生难忘的,在这里难于用文字表达。发自肺腑之言,真的对不起市委各位领导,对不起和平48万干部群众,对不起参加这次案件调查的全体同志,对不起家中80高龄的父母、家人、亲友……”

  -小资料

  破坏选举罪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

  -新闻链接

  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破坏选举被判刑

  据《三晋都市报》报道:被国内数家媒体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等人破坏选举一案现已尘埃落定。8月4日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被告人姜建仲因破坏选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查,从2000年12月30日至2001年1月3日,姜建仲一伙共向39名人大代表行贿19500元。因姜建仲等人破坏选举,致使吉县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全体会议推迟至2001年2月4日召开。

  山西运城“贿选案”152人受查处

  据《检察日报》10月21日报道:山西省纪委10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震惊全国的运城“贿选案”的查处结果:包括河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委组织部长在内的152名涉案人员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理;中共山西省委对运城市委予以通报批评。现已查实,在去年12月选举出席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过程中,河津市共有21名代表候选人给河津市人大代表送了钱物,总金额达101万余元,共有123名河津市人大代表收受了钱物。

  -新闻回放

  ●《涉嫌非法串联花钱买选票》(本报7月18日A1版):7月17日,和平县召开党员领导干部大会,宣布钟洪茂因涉嫌贿选被河源市委宣布停职检查。省纪委就此事专门派出督查组并于该日到达和平县指导督办工作。

  ●《钟洪茂:停职审查》(本报7月25日A1版):7月23日,河源市检察院对和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谢光明以破坏选举罪立案侦查,和平县检察院亦于13日对另两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黄兰婕、黄金水立案侦查。

  ●《钟洪茂被刑事拘留》(本报8月1日A2版):7月31日,涉嫌破坏选举罪的原和平县县长钟洪茂被河源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与此同时,河源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7月30日上午作出决定:暂停钟洪茂市人大代表职务、准许检察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措施。河源市检察院根据钟洪茂的违法事实,决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和平县原县长钟洪茂被起诉》(本报10月19日A2版):因采取非法手段贿赂人大代表为自己拉选票,和平县原县长钟洪茂于10月18日被河源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宣判结束后,钟洪茂在笔录纸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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