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绥新、马向东大案水落石出,两犯已经伏法。案子到此是不是就能完事了?
从公布的材料看,慕、马二人独断专行、飞扬跋扈,蔑视党纪国法已有时日。慕绥新更是常常借故不参加市委常委会,对集体的决定说推翻就推翻。案件还牵扯出13名要员。对于这样影响恶劣的案子,让人想起反腐倡廉诸多制度、规定中一个比较强硬的措施,就是1998年底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个深受欢迎的《规定》要求,实 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这条硬规定用大白话解释,就是“下级腐败,上级辞职”。用这条规定比照对慕、马等人的查处,“当事人”是法办了,“责任人”是否被追究责任尚无消息。如果这条极其严肃的规定在执行中打了折扣,受影响的将不仅是反腐倡廉的决心。鉴于此,我们更应进一步落实江总书记“取信于民”的指示。(龙束鹿)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12月26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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