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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新规定出台 高法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6日17: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李诗佳)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民今天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解释》的有关情况。

  曹建民说,《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将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消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

  《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处理。

  关于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解释》规定,该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且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曹建民表示,《解释》的出台,为保护公民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和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武器,同时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并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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