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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等于婚外恋 最高法院作出解释性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7日06:18 北京晨报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适用新婚姻法过程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了解释性规定,“同居”、夫妻财产、探望权等一些在新婚姻法实施中碰到的疑点问题得到了明确和细化。

  “同居”不等于婚外恋

  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曾被许多人误解,将重婚、婚外恋纳入此范畴。这次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恋。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应是以婚姻名义的,应受刑法制约。违反纪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恋、通奸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私产不再自动“充公”

  很多人都知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就被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所以有些人在结婚前惦记着对方的钱包。现在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探望权受法律保护

  司法解释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不得向“二奶”要赔偿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二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司法解释规定,无过错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晨报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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