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某媒体的一篇题名为《宣誓将取代证明结婚可望无须单位同意》的报道吸引了众多读者的目光,在读者中讨论甚众。
1月10日,记者向民政部有关部门求证此消息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肖登峰处长手中已有这份稿件,他表示上述消息有不确切之处。
对于媒体所报道的“结婚将以宣誓为证”的方式,肖处长说这只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讨论过程中的意见之一,目前并未确定是否执行。
至于媒体所称“修改后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将在春节过后提交全国人大通过,最快将在年内实行”的说法,则是不准确的。“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审议通过,无需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目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处于征求意见和修订过程中,尚未提交国务院审议。”肖处长解释。
肖登峰认为,“单位”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陈旧、落后的社会管理方式,也是多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群众非议的问题之一。
他说,这种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办法主要弊端在于:混淆了婚姻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的法律责任。大量事例证明,因为单位证明而出现法律纠纷后,没有单位会承担任何责任,麻烦和责任都是当事人的。
肖登峰说,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这一概念早已含混不清,强求当事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证明,有的难于上青天,为希望结婚的人设置障碍;有的易于反掌,给那些靠欺骗、作假手段开具结婚证明的留下空子,事实上根本无法保证“证明”的真实可靠。再则,单位出证还给某些单位非法限制公民婚姻自由、搭车乱收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肖登峰指出,结婚、离婚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无需“单位”予以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因此,彻底改革现行婚姻状况出证办法势在必行。他认为,随着法制建设日渐完备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对自己的婚姻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但是,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前,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仍要严格遵守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他强调。
据透露,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力争在今年出台。(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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