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熊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许多读者致电本报表达愤怒之情,也有人对整件事情提出许多不解之处。记者将意见最为集中的三个问题整理如下:
危险品为何轻易能买到?
相当多读者提出:对于能给人造成伤害的刀具、毒药什么的都有管制,为什么同样的 危险品硫酸、火碱却不在管制之列?刘在一家小化工商店轻易买到这么多硫酸,为什么居然没有引起别人警惕?尽管也有人时不时地偷偷兜售匕首、刺刀,但谁都知道那是受到严格管制的,扩散面绝不会很大。既然这些硫酸可以泼熊,当然也可以泼人。
此外,在刘两次向熊伸出黑手的过程中,动物园的管理部门干什么去了?一个月里让5只熊连遭毒手,直到有的熊严重受伤、活动十分异常时才发现问题,是不是太迟钝了?据动物园有关人员介绍,实际上,游客擅自投喂动物,一直是动物园管理上的大漏洞,有的大型动物因被游客引诱误食了不能吃的东西不得不做手术取出,甚至有人恶作剧给动物吃辣椒。
有人认为:既然有这么多可能被人阻止的环节存在,刘依然两次顺利完成对熊的“迫害”,看来是有关管理部门出了问题。
虐待动物如何绳之以法?
“伤熊事件”虽然情节恶劣,但是因为对象是动物而不是人,如果制裁应根据哪项法律法规?有刑法专家认为:新《刑法》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针对的是“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刘的行为只能算是对熊的一种故意“伤害或者虐待”,这触及了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无论根据《刑法》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条款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无法定罪量刑。不过如果把熊看做动物园的珍贵财产的话,则适用《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按照该罪名,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北京市保护小动物学会有关人士表示:不少国家有类似《反动物虐待法》的相关法律或规定,要进一步提高保护动物的意识,倡导文明进步的公民道德,国内有关部门也该考虑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样对那些故意伤害、虐待、遗弃动物的行为进行惩治时才有法可依。
如何解释此类社会行为?
虽然事发后刘海洋面对民警的询问声称自己是“出于好奇”、想弄清楚“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的能力很强”是不是真的。但是大部分读者显然不相信事情的动机如此简单幼稚,认为这一说辞和刘后来的具体做法不相符。
有心理学专家表示,人的很多行为是从小开始的,可能长大后会随着心理的成熟,这些行为被社会规范所改变。如果孩子一直有某种行为倾向,这种行为与正常孩子不同,我们称其为他具有“品行障碍”。例如逃学、说谎、打架、偷窃,也包括虐待小动物。这种不良行为如果一直保留到成人,就形成某种个性缺陷,这并不妨碍他的智力发展,这种缺陷可能发生在大学的高材生身上,也可能发生在普通人的身上。一些同校学生则表示:这种病态的行为并不是偶然,与如今学生承受的巨大竞争压力分不开。刘所在的学校每年都有学生不堪承受压力而自尽身亡。更多的是通过其他非极端的方式掩盖和发泄。
有位大学刚毕业的年轻读者则提出一个假设:“他肯定不是为了做什么实验,最大的可能是赌钱输了以此还债,现在大学校园这种事多着呢!玩麻将输了钱还不了,就做一些债主要求的事,一般都是平时不敢做的怪异的事!”据说这种怪异事情包括到大街上大喊“我是蠢猪”,还要必须让楼上的赢家听见;对丑女大声说:“我爱你”;上街随便指定一个人打他两个大嘴巴等等。晨报记者赵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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