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星期以来,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伤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成了社会各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其中,“刘海洋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的讨论,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当事件刚刚发生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几天过后,有人发现刘的行为既不属于猎捕,也不属于杀害,客观方面 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于是就有人开始寻找其他的罪名来与刘海洋的行为“挂钩”。《法制日报》发表某学者的观点认为,对刘海洋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北京娱乐信报》2月28日则报道说,某法学副教授认为可以将刘海洋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比较合适。
在众多学者纷纷为刘海洋的行为寻找“犯罪”依据的同时,多数民众也严厉谴责刘,并主张“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在绝大多数学者和民众主张对刘海洋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有少数人表示了不同意见。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认为,“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而《江淮晨报》则发表国家林业局动植物管理处斯副处长的观点,认为《刑法》中还没有针对动物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因此对刘的行为应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相对于“人人喊打”之势,少数认为刘海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声音显得非常微弱。为什么会有如此强烈的对比,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多年以来的“有罪推定”思想不无关系。
不可否认,认为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各种观点,总有一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作为学术界内部的争论,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各种不同职业的人士自觉或不自觉为刘的“犯罪”寻找依据的“一边倒”态势,却从某种程度上凸显了中国人“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
所谓“有罪推定”,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先将一个人的行为认定是犯罪,然后围绕“犯罪”的定论寻找法律和事实依据,即便法律上没有直接的依据,也想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就是:除非一个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是有罪。
与此观念相对立的即为“无罪推定”,它在刑法学上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表述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长期以来,受原有法律的影响,我国民众形成了“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具体表现为只要社会上发生了某一民愤极大或者影响恶劣的事件,人们就自觉不自觉地寻找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广大民众甚至学者纷纷为刘海洋寻找犯罪依据的现象,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
有趣的是,我国去年律师资格考试的一道题,也证明了上述现象。这道选择题设定,一对男女在公共场所当众发生性行为,被愤怒的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问应对该男女做何处理。在3种牵强的罪名和无罪答案中,很多应考者纷纷选择其中一种罪名。而正确的答案应该是无罪———因为现行刑法没有对他们的行为作任何禁止性规定。“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观念区别,决定了一个社会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状况的不同。在有罪推定观念盛行的社会里,刑讯逼供现象往往泛滥;而真正贯彻“无罪推定”观念的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时非常谨慎,民众的合法权益能得到较好保障。可喜的是,随着我国1996年和1997年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改,类推原则在我国刑法中被废除,“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得到确立。现在需要做的,是如何真正普及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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