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用很长的篇幅提到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问题。这让民革海南省副主委童石军委员感到无比振奋。因为,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童石军几乎把参政议政的全部热情都投到了社会信用问题上。
1999年,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童石军领衔、11名委员联名递交提案《关于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议》,这是九届政协第一份关于社会信用问题的提案。国家领导人在童石 军委员的提案上批示:在上海试点。从而启动了上海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的工作。童石军成为信用提案第一人。
在此之后的历次会议上,童石军都要就信用问题递交提案或发言。经过二次、三次、四次,到第五次会议,信用话题已经成为大会的热点、焦点,直至进入政府工作报告。童委员怎么能不兴奋呢?
在本次会议上,童石军委员的提案仍然围绕着信用问题,不过,他又走在了别人的前面。童委员的视线已经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呼吁转到了操作层面———加快信用制度立法。
童委员说,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也列入了“十五”规划,全社会对此也取得了共识,但如何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信用信息如何公平合理的取得和使用需要法律规范,我们的立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市场的需要。
据童石军委员调查,近两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企业和个人征信公司,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规范征信行为,这类公司一出现,就伴随着很多问题。比如,上海成立的资信公司公开宣传政府直接参与,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此类公司,这本身就是在制造不公平竞争。再如,有关企业、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为工商、税务、公安、法院、银行、通信等部门和机构独立持有,这些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共享,导致征信公司信息搜集障碍重重。
谈到社会信用制度立法,童石军委员滔滔不绝。他说,立法要解决以下问题:明确征信数据取得、使用、开放的范围和方式,处理好个人隐私权、商家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关系;征信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督和管理的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用途、范围和使用限制;征信机构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
童石军委员谈到立法前景时说,我国没有完整的社会信用法律法规,我们也缺乏长期、整体、成熟的规范社会信用的实践,直接制定专门法律时机尚不成熟。童石军建议,由国务院先制定一部规范征信活动的行政法规,经过若干年的实践积累,再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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