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倪四义王永康)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根据宪法和法律,草案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 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草案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草案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根据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占21.8%。
草案提出,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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