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辉接受审判(资料照片)
2001年12月下旬,公安部秦城监狱内,特地从西安赶来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的法官们在这里开庭审判陕西省原国家安全厅厅长张永辉。
从厅长堕落到阶下囚
张永辉出生于福建惠安一个农民家庭,他是一步步干上来的。1957年到1961年,他在 西北大学和当时的西安政法学院学习法律。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陕西省公安厅,从科员到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他都是兢兢业业。1985年6月,他被任命为省公安厅副厅长,1993年6月任陕西省国家安全局局长,1994年1月任陕西省国家安全厅厅长,1996年11月免职,免职后的他在1998年被聘为国家安全部咨询员。张永辉本以为自己可以“颐养天年”,不料却因厦门远华走私案的败露而沦为阶下囚。
起诉书指控张永辉在1990年12月到1993年3月,批准下属王炜采取模仿领导签字、私盖公章等手段,为香港商人吴华博办理了包括后来的厦门走私集团头目赖昌星在内58人的赴港单程证。吴华博先后数次给张、王等人行贿以示酬谢,张永辉先后收受贿赂港币95万元,人民币5万元。
指使下属非法为赖昌星办单程证
2001年初,在国家有关部门调查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案主犯赖昌星究竟如何出境的问题时,发现赖昌星是1991年前后从陕西办的“单程证”才得以前往香港,后又以香港商人的身份回到国内,大肆走私……赖昌星的单程证是怎么办下来的?张永辉的问题随即引起了中纪委、安全部的注意。
根据检察院的举证,1990年下半年,吴华博找到陕西省公安厅外管处的王炜,打算给他的“亲戚”们办理赴港定居的单程证,这些“亲戚”中就包括走私头目赖昌星及其一家5口。在1990年,赴港单程证是非常难办的,更何况吴华博的这些“亲戚”户口都不在陕西,而是在福建,走正常渠道根本不可能办下来。王炜便告诉吴华博必须要找主管厅长张永辉,并告诉他张永辉也是福建人,与他们是同乡。1990年底,吴华博找张永辉办证,张当时未同意。但在接受了吴的宴请后,张即打电话给王炜,让其看着办,并说:“出了事有我,我还在位上嘛!”经其批准后,王炜便给吴办了证。这58人的证只交了照片就“炮制”出来,其中一张名为“蔡昌星”的,就是赖昌星。
坚称无罪企图当庭翻供
让人想不到的是,在案件审理中,张永辉突然翻供。当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法官问他“你对指控事实有什么陈述”时,他说:“都不是事实。”
接下来的法庭调查中,张永辉更是称自己当初承认受贿是受到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但检察官当即举出了大量证据,其中包括张永辉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的录像。录像上,张永辉交待自己确实受贿,包括人民币5万元以及港币95万元。最后,他还说“感谢检察机关把自己从死亡的边缘挽救回来……对不起党,对不起老婆孩子……”虽然看到这一段时,张永辉似有所触动,抹了抹眼泪,但他仍坚称自己无罪。
检察机关随即指出,张永辉在接受12次讯问时,都交待自己认识吴华博,为其办事后收受人民币5万元、港币95万元。在中纪委、省纪委和其谈话时,都“如实供述,态度端正”。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指出,张永辉先后5次受贿证据确凿,构成受贿罪。并认为张永辉当庭翻供,认罪态度不好,指出:“张永辉的违法行为使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案走私头目赖昌星一家5口得以从陕西办理非法赴港单程证出境,后以港商身份返回国内,大肆走私,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极恶劣的政治影响。赖昌星能逃亡他国,逍遥法外,都是张永辉、王炜受贿违法的结果……”
张永辉一审被判15年
2001年春节前,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永辉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他人办理出境手续,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并将冻结、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9万余元、日元存款37000余元、港元存款62000余元、人民币26000余元等都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张永辉不服,已于日前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报记者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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