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6月7日电一位相貌平常、只是一家医院普通职工的女子,却在近日南丹矿难的审理判决中成为引人瞩目的人物。这位名叫梁艳的原河池地区金城江镇医院职工,为了承包已被查封的南丹矿窿获取暴利,竟先后向多个国家公务人员行贿人民币共计151万元,数额巨大,令人吃惊。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对其作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通过这个审理案例,从中不难看出南丹矿山开采管理上的混乱由来已久,同时也说明疯狂的非法开采带来了惊人的巨额利润,而这巨额利润足以让一些人铤而走险。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梁艳为了能开发一个矿山,通过广西地质矿产厅一位干部唐海练(另案处理)大肆进行行贿活动,先后向国家公务人员行贿151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构成行贿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梁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艳,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河池地区金城江镇医院职工。1995年5、6月间,她为了承包发生大爆炸而被查封并按照规定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环江北山矿区水电北泉铅锌矿(即北泉窿),通过韦浩认识了广西地质矿产厅干部唐海练,要求唐海练帮忙疏通进行开采的各种关系。经商定,疏通费由梁艳提供;承包成功后,唐海练占10%干股。随后,被告人梁艳按照唐海练的要求,分三次给付唐海练人民币23万元作为疏通费用。
1995年7、8月间,唐海练找到了当时任广西区地矿厅(后改名为土地资源厅)矿管处处长钟烈雄(另案处理),要求钟烈雄在梁艳承包矿窿的问题上给予关照,并且许诺:如果得到承包采矿后给钟好处。钟烈雄在此期间分别写字条给河池地区矿管局局长庄学礼(另案处理)和北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贻业(另案处理),要求给予梁艳承包采矿。
在梁艳、唐海练的活动下,1995年12月4日,梁艳、唐海练以金城江镇医院的名义,与广西北山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北泉矿”的《采矿承包协议书》。随后,梁艳将“北泉窿”改名为“万泉窿”,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非法采挖。
为了感谢钟烈雄、庄学礼、刘贻业等人在采矿承包过程中所给予的帮助,并为了继续让他们在其非法采矿过程中给予关照,梁艳大肆进行行贿活动:
——1996年2月,梁艳与司机韦江池在河池市金城大厦送给钟烈雄人民币5万元。
——1996年5月,梁艳与唐海练商议,从采矿利润中抽出10万元并由唐海练带回南宁给钟烈雄。
——1997年春节,梁艳派司机韦江池到南宁给钟烈雄拜年,以红包形式送给钟烈雄人民币2万元。
——1997年春节期间,梁艳到庄学礼家送给庄学礼人民币5万元。
——1996年6月,梁艳在河池电力宾馆(迎星宫)送给刘贻业人民币10万元。
——1997年春节,梁艳与司机韦江池在河池市铁路立交桥附近,以红包名义送给刘贻业人民币2万元。
——1996年3月至7月,梁艳为了继续利用唐海练帮助其非法采矿疏通关系、提供保障,按照事先与唐海练的约定,以分红名义给付唐海练人民币94万元。
梁艳以上行贿事实已经审理法院确认。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国家公务人员唐海练、钟烈雄、刘贻业、庄学礼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艳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以行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任桂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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