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消费者被搜身、被侮辱诽谤,长期以来都得不到相应的精神赔偿,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记者看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被赫然写入修订草案。
据透露,这一新增条款没有在昨天的讨论中引起常委们的争议。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有很多在消费活动中遭受精神损失的消费者来消协投诉,工作人员虽心存同情,但无力相助,因为条例中根本没有相关的内容。如果这一条最终被确定下来,将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武器。
除精神赔偿的内容外,修订草案还对近年来百姓消费中日益突出的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记者谢惠仁张智丽)
动感短信、闪烁图片,让您的手机个性飞扬!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