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因涉嫌受贿罪于2000年6月被逮捕。他在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记者采访时说:“他(赖昌星)用女人来跟我做一种沟通,我是盛情难却。(中新网图)
新华网厦门8月9日电(记者卢志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
人赵克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赵克明利用担任厦门市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
利,为申请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利息、配套费、装饰工程 中标、人事调动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谋利,先后索取或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2.15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克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副市长负责分管城市建设、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的职
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克明受贿数额达人
民币452.15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达23次,所犯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
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赵克明在检察机关只掌握其受贿79万余元的情
况下,主动供述了另外380万元的同种较重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处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