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002年8月31日播出“取汇款的遭遇”,以下是节目内容实录:
山东省定陶县孔庄村村民孔令业是个种粮大户,经朋友介绍,从1997年开始,他在定陶县为广东的新新粮油公司代购粮油饲料,此后,广东的公司经常向孔令业电汇货款。1997年5月和8月,广东新新粮油公司分别电汇6万元和5.52万元到山东省定陶县农业银行,收款人 姓名都是孔令业。然而这两笔共计11万多元的货款,过了好几个月,直到1997年年底,孔令业本人也没有收到。
11万多元的货款找不到,让孔令业和家人十分焦急。此后他还是不停地到定陶县农业银行查找。到2000年,经过银行内部的一个朋友的指点,这一次孔令业终于查到了,原来两笔电汇的货款经过定陶县农行转到了下属的游集营业所,可是,游集营业所并没有通知孔令业来领取,这两笔货款竟然被自称是孔令业合伙人的游集营业所主任刘善为私自领走了。
刘善为说他和孔令业是合伙人,但是孔令业却坚决否认,他表示从来都不认识刘善为是谁。事实上,刘善为也始终拿不出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和孔令业是合伙人。然而即便是合伙人,根据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电汇给收款人的现金应该由收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印章或签名来领取。如果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和印章。而据刘善为自己告诉记者说,当初他就签了个字,盖了个章,就把钱取出来了。看来,孔令业11万多元的货款被冒领,显然是银行工作人员刘善为等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的结果。事后,银行内部对刘善为作出了开除留用的处理。应该说这起电汇货款冒领事件,定陶县农业银行和刘善为的责任都十分清楚。然而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孔令业多次向农行讨要,但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2001年1月,孔令业向定陶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定陶县农业银行支付两笔货款的本金及利息赔偿金。2001年7月5日,经定陶县法院调节,原告孔令业和被告定陶县农业银行及刘善为自愿达成调节协议,由农业银行支付孔令业货款及利息赔偿金共计十二万五千二百元,在2001年7月15日和8月25日分两次付清。事情到此,已经为货款奔波了4年的孔令业总算看到了希望。
就在孔令业等待着定陶县农业银行支付他货款的时候,2001年7月21日,孔令业却突然被定陶县公安局口头传唤过去。然而,孔令业这一去就回不来了,被吓坏了的家属也不知出了什么大事。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留持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是拘留也应该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然而,公安局并没有通知家属。
就这样,孔令业被定陶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先后关押在两个私人旅社和县农行招待所,而且一关就是九天,并且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连上厕所都要报告。那么孔令业到底有什么犯罪嫌疑?在定陶县公安局,记者采访了批准这起案件立案的副局长杨立。他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开始是按诈骗立的案,后来又改为是涉嫌偷税,具体情况他现在也说不清了。
按照我国《刑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孔令业应纳税而没有纳税,有偷税行为的话,公安机关可以按正规程序依法进行侦查。而实际情况又如何呢?在孔令业被关到了第九天的时候,办案人员说,传讯他是因为他做生意没纳税。可是,接下来的事情让孔令业感到奇怪。定陶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竟然让他写一份撤诉保证书。让他保证在8月5日将起诉县农行和刘善为的起诉书撤回。换句话说,法院让县农行支付给他的连本带息十二万元钱他不能再要了。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还替孔令业打了草稿,让他照抄并按了手印。孔令业具有初中文化,有自行书写能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案人员用这样的方式录取孔令业的保证书,已涉嫌刑讯逼供。不仅如此,定陶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在没有任何名目的情况下,强收了孔令业现金2万元,并且只给他打了张白条。
在强迫写了保证书,交了两万块钱之后,孔令业被放了。而他所谓涉嫌偷税一事,办案人员也不再过问了。这又是为什么呢?当记者要对这一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时,定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吕令全却以办案人员王伟成等人都在外出为由,阻止记者采访。吕大队长一口咬定办案人员都已在前天,也就是8月17日外出,然而,就在8月18日,孔令业再次去找办案人员讨个说法时,王伟成和董士印两人还在定陶的街边上喝茶。
农民孔令业被迫写下了撤诉保证书,定陶县法院据此就中止了当初对这一案件作出的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该在去年由县农业银行退还给孔令业的连本带息十二万多元他也拿不到了,这当然是县公安局从中干预的结果。为了讨回汇款奔走了四年的孔令业,又要苦苦等多久呢?文:周墨 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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