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风中送来了秋的凉意,旅游者、学生们纷纷踏上归程,车站、机场熙熙攘攘,暑期运输进入尾声。记者在盘点暑运采访中,不少旅客反映,公路、铁路、民航客运20%的退票费太高,而漏乘后车票作废的做法更是让人难以接受。法律专家则指出,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退票费根本就不该收。
铁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旅客办理退票手续每10元收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退票费 ;办理卧铺退票时,必须在开车6小时以前办理;列车开动,卧铺就不能退,若漏乘车票作废;对于硬座车票,如果误点旅客同意坐下一趟同车次车,可以免费续签一次,但也不能退票。
成都旅客蔡伟恭说,他本来想买张从福州到株洲(1670次,票价181元)的卧铺票,售票员却听错了,卖给他一张到苏州(2002次,票价246元)的卧铺票,而株洲的车马上要开了,他根本没有时间和火车站去争论,只好重买一张到株洲的票,一张到苏州的票也就作废了。蔡伟恭说:“铁道部这规定不行,让旅客难以接受,得改一改了。”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认为,承运人收取退票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当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成立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须按约定履行合同。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逾期办理,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当旅客误乘时,如在约定时间退票或改签,则依法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超过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办理退票,则承运人可以既不退款也不承担运输义务。
刘律师说,“约定时间”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时间,并不是承运人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如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时间,则依交易习惯适用一段“合理时间”。有关部委的规定如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或有冲突,则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有关部委的规定,特别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只有经过听证程序,不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表示,公路、铁路、民航收取退票费,不是应该收百分之几十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收的问题。消费者和运输单位在权利、义务、责任上是平等的。旅客误点对运输单位造成损失,车票、机票要么作废要么只退50%;而公路、铁路、民航误点后,却对消费者只字不提赔偿的事,这对消费者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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