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万华伏法前“不后悔”
本报记者李然摄影报道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诈骗公共财产数额高达1.1亿余元的诈骗犯卢万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原北京海之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泰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加坡国煜绚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卢万华伙同他人于1996年10月至1997年5月,以高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先后骗取中华慈善总会等8家单位人民币9200万元、美元913万元。此外,卢犯还于1997年9月,使用伪造的银行转账支票,骗取北京绝缘材料厂人民币1000万元。其诈骗犯罪行为给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亿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犯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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