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研究员王家福
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我国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这些法律保障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平等地位、经营自主权,使各种不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创造佳绩。
物权法律制度的明确是标志之二。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根据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状况,我国陆续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并审时度势,于1999年废除了上述三部法律,制定了一个新的统一的合同法。合同法律制度的确立是标志之三,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保障了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我国逐步制定了中央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建立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这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第四个标志。这保证了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我国还陆续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以上五个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划时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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