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理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这是党的代表大会首次将“非劳动收入”和“劳动收入”相提并论,以合法与否作为是否受到保护的唯一标准,是一次重大的突破。
劳动收入是通过付出脑力或体力劳动获取的报酬,对于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福利等等,对于农民而言,还包括出售农副产品的收入。非劳动收入是靠劳动以外的方式获得的收入,比如靠“钱生钱”,买股票、买债券、储蓄,获得分红和利息;比如作“知本家”,一些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出售专利等方式获得报酬;比如以管理入股,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股份分红。劳动创造了财富,劳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劳动收入受到保护,理所当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进入到生产领域,同样创造了社会财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对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得的非劳动收入,同样有理由予以保护。
让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名正言顺地受到保护,必将极大地促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和普通百姓手中的资金更多地投向生产领域和国计民生急需的地方,盘活社会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推动力。然而,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对非劳动收入另眼相看,要使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切实得到保护,关键还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认识上要突破“非劳动收入即剥削”的误区。过去我们常讲“劳动创造一切”、“劳动最光荣”,教育人们认识和理解劳动并热爱劳动,这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劳动视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忽视了资金、技术、管理等非劳动因素也可以创造社会财富,甚至在“非劳动收入”和“不劳而获”、“剥削”之间简单地划上了等号,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完整、不切合实际的。二是法律上要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线。社会大转型、经济大转轨的历史进程中,确有一些人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不正当手段一夜之间暴富,这样的“非劳动收入”当然是非法的,我国的刑法、税法、反走私法等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应依法受到制裁。同时也要看到,大部分人的非劳动收入是靠风险投资、合法经营等途径获得的,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性,所以,要分清哪些非劳动收入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三是制度上要保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非劳动收入是其中不少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我们要以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保证包括他们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在当“建设者”的同时,都能获得相应的回报。所以,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让“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一条落到实处。
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终目的就是要人民过上富足、幸福的生活,只有让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合法的劳动收入一样都得到保护,才能使劳动、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促使人们发挥各自的优势,各显神通,尽快致富,真正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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