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作出解释 四种人被纳入渎职罪主体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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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8日19:5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王雷鸣、沈路涛、邹声文)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的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这“四种人”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这些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处罚。 据专家介绍,我国刑法专设渎职罪一章。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渎职罪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根据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作出这一法律解释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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