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刑法 严惩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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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8日19:5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王雷鸣沈路涛邹声文)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8日通过的刑法 修正案(四),那些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法律 的严惩。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有的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的劳动,或者 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 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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