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我国新疆地震罹难者下半旗志哀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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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7日11:59 南方都市报 | ||
-一家之言 2月23日,我国新疆伽师地区发生6·8级地震,据新闻报道,目前至少已死亡260人以上。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及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布置抢险救灾工作,运送救灾物资,做好疾病防治工作等,外国许多国家领导人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也都纷纷打来电话,向死难者致哀和慰问。 但是自然灾害发生后,我们在不忘物质方面的救助的同时,是不是应该在其它方面、以其它形式向死难者志哀? 前不久,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山西省著名企业家李仓海不幸被害后,有关部门在为其办理丧事的同时,当地政府还以最高的规格为其下半旗志哀,让死者得以慰藉。其实在人格上,重量级人物与平民百姓没有任何区别。伽师地区的地震罹难者应该享有这样的殊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完全有权决定对遇难者下半旗志哀。 我特别注意到这几天的新闻,这次地震发生后,有关方面只是积极抢险救灾,发放救灾物资,安抚灾害遇难者家属,所有这一切,都是应该的,但是我认为,仅有这些做法是不够的。一次地震死了这么多人,为什么不能在全国或部分地区下半旗向死难者志哀,以最高的规格和荣誉向他们表示哀悼,向其家属表示慰问?前几天,韩国地铁发生特大火灾,死了一百多人以后,有关部门除加紧侦破案件以外,全国迅速开展了向死难者致哀的活动,同时也在全国下半旗志哀。既然现在已经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同时法律也规定可以下半旗志哀,有关方面为什么不采取这样的做法,而让我们看到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确实是平等的呢?有关方面是忘记了还有另有原因?如果确实是忘记了,现在补救还来得及。 目前,我们正在大力加强民主建设,建设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每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受荣誉。我们不应该忘记那些罹难者,应该下半旗以表达我们对他们的深切哀悼。□朱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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