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华就买车一事公开发表给梁锦松的件(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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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5日21:44 人民网 | ||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发言人今天发表声明说,行政长官了解到财政司司长购买汽车的事件最近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虽然梁锦松已在3月10日向公众交待了初步看法,经考虑过有关资料及衡量过这件事的所有情况后,行政长官作出了结论,并在今天将结论正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财政司司长。 鉴于公众对事件的关注,行政长官决定将他给财政司司长的函件公开,让大众得悉他就这事件所作的结论。 附:董建华给财政司司长信函全文 梁司长: 有关你购买车辆可能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经考虑你在3月10日向我提交的书面报告和在3月13日呈交给我的补充书面报告,并顾及《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守则》)所订立的主要官员需遵照的准则,我现在正式以书面述明就这事情作出的决定。 你的书面报告显示自2002年10月31日,你已积极参与有关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建议的讨论。由于你在编制财政预算案担当领导角色,你在有关首次登记税建议仍被积极考虑阶段中购入新车,无可避免地会令公众疑存在益冲突的问题。 我可以理解,你当时急于购入车辆,以照顾家庭的迫切需要。我亦知道你在筹备财政预算案期间,工作非常繁忙。然而,按照我掌握的资料,我认为你购入新车以及没有在财政预算案公布之前向我报告有关购买车辆一事,违反了《守则》的第5.1及5.4条。 由于你在政府担当要职,我非常重视这件事。在考虑过有关资料后,我作出了以下的结论:我接受你解释无意逃避税务责任,以及有关错误是因疏忽而造成。我作出这项结论,是考虑到你放弃私人企业非常成功的事业而加入政府,以及你自愿将作为公务员的旧薪金与主要官员的新薪金之间的差额,捐给慈善机构。不过,你处理这件事情的做法已构成严重疏忽。明显地,你已违反《守则》的部分条文,作为主要官员,这行为极不恰当。 我小心考虑过在这些情况下我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在问责制下,我的选择包括由我向你作出正式批评,或要求你辞去财政司司长一职。事实上,你亦已在3月10日向我提出请辞。我认为你这样做是高尚情操的表现。经衡量过这个案的所有情况後,我得出的结论是正式就你的错失作出一个批评,但你毋须请辞。我现在以书面复述我的结论,以作备案。你亦接受了这个结论,并撤回请辞的建议。 我希望这次教训能提醒你,一如《守则》第1.3条所述,主要官员有责任根据《守则》内订明的原则1作出判断,应采取何种最有效的方法去维护最高的行为标准。你目前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财政预算案必须获得通过,当中的建议必须落实。我期待你会继竭尽所能协助我推动经济成功转型,至诚为香港服务。 董建华 (刘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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