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随意扣押公民的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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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3:26 南方都市报 | ||
议论风生 据《信息时报》5月4日报道,在广州做生意的古先生因人手不足,2001年3月在档口附近张贴了一张招工广告,被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扣下身份证迟迟不还。后来,古先生把城管大队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城管大队扣押古先生身份证违法,城管大队赔偿古先生办(身份)证费350元。 身份证被扣留了700多天,按照法律程序获得的赔偿也不过是仅仅补偿受害人的补办费用而已。这样折合下来,一张公民身份证的合法权益受损所能得到的法定赔偿不外乎每天0·5元人民币。这样的“身价”,和法律赋予它的权利相比,似乎微不足道。 古先生在街头张贴招工广告,有碍市容,受到相应的处罚,于法有据,不足为奇。但是,像广州市某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那样,将“肇事者”古先生的公民身份证一扣了之的做法,未免过于简单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这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公安机关是唯一有权扣留身份证的单位,并且扣留是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的。而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随意扣押他人的身份证无疑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话,那么,又怎么指望违法者汲取前车之鉴的教训? 我个人这样认为,公民身份证是自己“主权”的象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亵渎不得,更不能将它作为扣押品要挟对方。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够这样对待我们各自的公民身份证,那时,相信公民身份证就已经回复了它原来的价值,是名副其实的公民身份证,而不再是丢了再补的一个附属品。 刘海明(广西大学) 新浪网特供本报评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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