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强防非药品广告监管 严禁广告描述非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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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9:44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作者:林劲榆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工商部门获悉,工商部门将根据《关于加强防治“非典”药品等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等相关产品的安全有效。 具体规定包括:1、有关治疗、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广告,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超出批准范围进行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以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如消毒液、家用电器等)广告不得擅自宣传对“非典”有治疗、预防作用。 2、发布用于防治“非典”的方剂处方药品广告,必须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防治“非典”功能,不得超出保健功能范围擅自宣传可增强、提高人体免疫力或抗病能力等。 4、消毒剂广告宣传必须在其说明书的范围之内,广告中涉及“杀菌”、“抑菌”、“消毒”等功效的,应当经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书面同意,方可发布。 5、严禁在广告中引用“非典”病例、数据和对“非典”疫情进行描述。严禁利用广告宣传引发社会不安情绪,欺骗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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