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首例“非典影响”纠纷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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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6日07:2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重庆市渝中区的杨女士气愤难平,她表示,要把违约的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退房。 开发商未按时交房 2002年1月,杨女士购买了江北某花园小区的一套3室2厅住房,合同约定:2003年4月 6月12日,杨女士找到开发商想问个究竟,对方以“非典影响了施工”为由搪塞此事。负责接待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非典属于合同约定免责的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逾期交房结果不属违约行为,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杨女士的退房一说不成立。 律师提醒谨防陷阱 开发商究竟该不该免责呢?西南政法大学法二系民法教师陈苇称,《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理由,符合这三个条件,那么可认定该事由为不可抗力,可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否则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应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梅律师认为,“非典”可能导致延期交房,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需要进行认定。如果施工单位的工地在此期间出现了非典病例,被政府下令封闭,从而导致无法正常施工,造成工期延长或者因建筑材料供货合同延期,造成工期滞后等,应当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事由,否则就不应予以支持。 梅律师表示,要防止一些开发商因其他原因延期交房后,以非典为借口设置陷阱。 法官建议特殊处理 渝中区法院一名法官认为,这次非典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因而应将其作为不可抗力特殊处理。 因为非典对开发商的损失和影响是明显的,施工工人不能流动,导致不能进场施工、供货合同延期等。从法理上讲,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当然,由于商品房建设、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工程延期存在多种客观原因,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对不完全具备免责条件的理由进行酌情采纳。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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