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对拒绝查验身份证行为不能罚款了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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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22: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草案,未对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此前的草案曾规定这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了居民身份证法草案的审议结果。胡光宝说,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拒绝查验”有多种情况,难以统一界定。如果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审查,而不能只是罚款了事;如果没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可以批评教育,但没有必要处罚。因此再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没有对此做出处罚规定。 按照这一草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犯罪嫌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的;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居民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居民身份的其他情形。 草案还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留居民身份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或者泄露因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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