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扣下身份证 当事人索赔4万获赔3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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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4日05:02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通讯员何倩丽) 在广州市白云区做生意的古先生因为人手不足,在档口附近张贴了一张招工广告,因此被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扣下身份证迟迟不还。古先生认为城管部门没有权利扣押他的身份证,于是把城管大队告上法庭,向其索赔精神损失和误工费共4万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城管大队扣押古先生身份证违法。
贴广告被扣身份证 今年50岁的古先生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一家商场经营成衣和小百货。2001年3月,因为人手不足,古先生在同和街街边贴了一张招工广告,被城管大队下属的同和管理综合中队看见了。 据古先生回忆,同和管理综合中队有关人员立即把他带到该中队管理办公室,然后扣押了他的身份证并要求他写检讨。三天后,古先生把检讨交到同和中队,但中队工作人员仍然不肯把身份证还给古先生。后来古先生曾三次委托朋友去中队取身份证,都遭到拒绝。于是,古先生一纸诉状把城管大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城管大队扣押他的身份证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速将身份证归还,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误工费3万元。 古先生起诉后,城管大队监察科工作人员曾在2002年10月23日对古先生进行询问,并告知其身份证已找到,让他有时间去中队拿回身份证,古先生因为没空一直没去。 城管否认扣身份证 对于古先生身份证被扣的指控,城管大队一口否认,称其从未扣押过古先生的身份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下属同和中队扣押过古先生的身份证。至于监察科在2002年10月23日的询问笔录中虽然提到古先生的身份证已经找到,但后经查实发现该身份证是大队工作人员的,与古先生无关。因此不同意古先生的索赔要求。 法院判决城管违法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城管大队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城管大队对扣证一事予以否认后,古先生提供了被告持有的对古先生有利的证据(监察科的询问笔录)的来源。法院据此确认古先生身份证被扣的法律事实存在。城管大队扣留古先生身份证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应确认为违法。于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扣留古先生身份证的行为违法,在判决生效3日内,城管大队赔偿古先生办(身份)证费350元,驳回古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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