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实施细则避免“收容后遗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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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0:31 南方都市报 | ||
作为一个福利性的好制度,执行的结果当然不能仅仅停留在“抑恶”的层次,“扬善”才是其根本目的。而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防止“收容后遗症”的发作,还要有更多的附加制度(实施细则)来保障救助站既不能“作恶”,更要“行善”。到那时,这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好制度才算真正实现了其初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同时废止原来的 有一部好的法规值得庆贺,但也不能因此而觉得万事大吉。值得注意的是:“收容站”变成了“救助站”,断了某些人的财路,它会不会犯“收容后遗症”既不“收容”也不“救助”?就像当年沈阳腐败大案被侦破之后,有些部门干脆“我不办坏事也不办好事”,被人们称为“腐败后遗症”那样? 这种担心不是毫无根据的。一是救助站的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划拨,且不说有些地方的财政本来就很紧张,没有更多的钱拿来救人,即使是有钱,我不救助,省下的钱是我的,发奖金发补贴,干什么不行,我为什么要救助“别人”(指别的行政区域的人)?二是当“收容站”变成“救助站”,因为编制等问题,如果原来的那些工作人员大部分还要保留,这些人头脑里长期形成的“收容观念”能不能一下子转变为“救助观念”?由过去的吆三喝四变成躬身助人,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一方面是财力的“地方保护”,这就可能使一些地方对救助不太热心,另一方面是人员的观念落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所以“只要看好摊子不出差错”的想法很容易占上风。在这个时候,如果要保证救助站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有人对救助站进行监督制约。 谁来监督呢?《救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责任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即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显然,被拒绝的求助者举报的受理者是民政部门,而救助站也是由民政部门负责主管的,其结果就好比是到“父亲”那里告他的“儿子”,这就要看“父亲”的觉悟了。而建立在“觉悟”基础上的事情往往是十分脆弱的。为公平起见,应该让第三方进行监督。最有效的,明确救助站的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被拒绝救助者可以直接到法院告救助站“不作为”,法院应该直接受理。 作为一个福利性的好制度,执行的结果当然不能仅仅停留在“抑恶”的层次,“扬善”才是其根本目的。而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防止“收容后遗症”的发作,还要有更多的附加制度(实施细则)来保障救助站既不能“作恶”,更要“行善”。到那时,这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好制度才算真正实现了其初衷。 (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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