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公布三起毒品犯罪案件判决结果 4人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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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9: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25日公布3起毒品犯罪案件判决结果。被告人杜忠勤、刘英伟、林建国、朱强华被判处死刑,并于25日分别在当地押赴刑场执行;被告人游春生、周苗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夏威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杜忠勤系武汉市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两次被判刑,1996年8月刑满释放。2002年5月下旬,杜忠勤根据毒犯田某(在逃)的安排,伙同并指使无业人员游春生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杜忠勤、刘英伟、游春生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杜忠勤、刘英伟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游春生在本案中的作用轻于杜忠勤、刘英伟,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杜忠勤、刘英伟死刑,以贩卖毒品罪改判被告人游春生死刑,缓期2年执行。 被告人林建国,系福州市无业人员。2001年8月至9月间,林建国伙同他人购买毒品并加价转卖给他人共计海洛因11千克。2002年10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林建国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3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林建国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于近日裁定核准判处林建国死刑。 武汉市蔡甸区农民朱强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12月下旬,朱强华伙同刑满释放人员周苗、夏威等人出境到缅甸携带2437克海洛因入境,并经云南省昆明市运往四川省。2003年5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朱强华系主犯,周苗、夏威系从犯。夏威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朱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苗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夏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强华、周苗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2003年6月12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周苗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判处朱强华死刑。(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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