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政局谈救助管理办法:无偿救助 免收懒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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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0:29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本报记者邵珍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下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就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实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 答:我国社会经济、城乡关系、法制建设、政府职能以及人们的生存环境、人口流动等发生很大的变化,原有的《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实行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制度的变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 问:收容遣送和救助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是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需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管理站才可以实施救助。“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这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发生的根本转变,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保障受助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 问:哪些人可以得到救助? 答:《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样就可以使真正困难无助的人得到救助,从法规上防止了救助范围的扩大。 问:救助管理站对救助对象救助是否有时限规定? 答:《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是解决其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在时间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这一临时性救助制度的建立,是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流浪乞讨人员的特点,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避免养懒汉。受助人员不能长期滞留站内,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要终止救助。 问:家庭和社会在救助管理上有哪些责任? 答: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要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扶贫济困”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义务,家庭要履行法律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不能将责任推向社会、推给政府。 问:本市为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市委、市政府对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高度重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已完成了原收容遣送机构的撤销、留站人员的核查、场所设施的整改、相关文件的清理和人员的培训等工作。目前,各项措施已基本到位,各救助管理站将严格按照规定,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一个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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