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婚姻登记条例修改 为什么要取消婚前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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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22:27 外滩画报 | ||||
到目前为止,医学上还没有证明患有哪一种疾病的人,是不能够登记结婚的。因此应当把有关婚检的规定予以取消。同时,本着个人对个人健康状况负责的原则,政府部门也不应再负责管理强制婚检的事宜。 外滩记者贺莉丹 孙立云(实习)/报道 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条例修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结婚登记是否取消单位介绍信?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结婚?婚检是否取消? 国务院的草案刚刚通过,一些地方就宣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介绍信,并取消婚检。更有歧义的是一对艾滋病人宣告结婚,而艾滋病恰恰是《婚姻法》第6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对艾滋病人的婚姻应当无效。 自己结婚 不需要单位同意 新的条例规定,政府和单位都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每个人对自己的婚姻负责,个人管理个人的结婚、离婚事宜。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对于结婚登记是否取消单位介绍信的问题,各方面的看法相对一致。因为单位只有介绍情况的义务。有的单位借种种理由不给职工开证明,群众在这方面意见很大。目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足以证明个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因此单位开介绍信的条款在新条例中将会取消。单位介绍信取消以后,对于身份证和户口簿反映不了的内容,当事人可以采取“本人郑重声明”的形式。 张贤钰(华东政法学院婚姻法专家):婚姻登记处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俄罗斯、日本等国家是在户籍部门。 徐安琪(上海社科院社会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我怀疑,仅仅凭户口簿和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能否达到有效证明婚姻状况的目的。介绍信由单位出具,并不是说单位干涉婚姻自由,而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防范重婚和早婚。 范丽珠(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取消单位与街道证明和介绍信的做法,是非常好的。以前的离婚率比较低,是因为人们的自我表达意识很低,一想到要到单位开证明就自动放弃了,单位证明是一种社会权力的象征。 取消婚检是大势所趋 到目前为止,医学上还没有证明患有哪一种疾病的人,是不能够登记结婚的。因此应当把有关婚检的规定予以取消。同时,本着个人对个人健康状况负责的原则,政府部门也不应再负责管理强制婚检的事宜。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个人不同意完全取消婚检,那样比较冒险,对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也不利,对整个社会不利。我认为应该保留婚检制度,但是可以自主选择,你可以婚检,也可以不婚检。如果两个人感情特别好,什么都不在乎了,也可以不检查;如果一方想隐瞒病情,对方可以要求婚检。 在农村,的确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的情况,比如为自己痴呆的儿子找媳妇,希望传宗接代;还有的人不宜生育,也冒险生育,抱着侥幸心理。这种情况属于愚昧无知,应该进行劝告,加强教育管理。现在有的地方婚检价格太高,什么都查;有的地方婚检走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婚检要加强管理。 徐安琪(上海社科院社会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前不久就有一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的,这就是不强制婚检的一个很好案例。 1994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这表示,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不实行婚检,而且婚检应该检查什么也是分地区、分情况的。比如说农村就没有强制婚检,我前两年去安徽、甘肃等省考察,当地农村贫困,所以没有婚检。 目前婚检一般集中在比较发达的城市,但也有很多矛盾,首先是婚检往往出现走过场的情况,该检查出来的疾病没有检查出来,有些地方还利用婚检乱收费;其次,由于婚检项目是各地自定,所以有些地方出现侵犯当事人权益的事情,比如有些地方要求检查处女膜。 如果双方相爱,在满足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也可以结婚。 张理(南京大学教授):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要求婚检的硬性规定,所以应该尊重新人自己的意愿与选择,而新条例的实施符合《婚姻法》的实质精神。 婚前检查的目的是发现不宜结婚的疾病 现实情况是,即使婚检发现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艾滋病,病人还是可以结婚。因此,婚检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价值。而单纯的发现其他疾病,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检查方法。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结婚,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我个人认为,我们的登记条例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相爱的事实,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这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结婚。譬如说,有一对恋人感情很深,恋爱很多年,结婚之前女方查出有病,很难挽救了。女方觉得结婚的愿望没实现,死不瞑目;男方愿意一直照顾女方,并在医院举行婚礼。结果女方很快就死在医院了,她的临终要求和男方的愿望都得到满足,也没有影响社会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感情比较深,他们非常愿意结婚,不在乎对方有病,不愿意刺激和伤害对方,即使不能过夫妻生活也自愿结婚。这样的人虽然不多,但法律应该照顾到这种情况,可以例外处理。前几天成都不是有一对艾滋病感染者结婚了吗,他们互相安慰,共同生活。法律也应该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关怀。 《外滩画报》独家提供新浪网 未经许可 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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