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推出"酒后驾车险"成为人们热议话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43 金羊网-新快报 | ||||
“以人为本”还是“挑战道德” 据新华社电 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酒后驾车保险近日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那这究竟是“以人为本”的进步,还是“悖离道德”的产物呢? 正方:正视现实,关怀“人性” “酒后驾车险”最早出现在天安保险股份公司2003年1月1日的新版车险的附加险中,详细内容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还要求,“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并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这一险种已推出半年多,但直到近日被媒体曝光后,才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几乎绝大多数会喝酒的驾驶者,都曾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天安保险成都分公司业务部经理李荣潍说,“我们为酒后驾车保险是正视现实的结果,是一个‘人性化’的条款。” 四川中豪律师事物所律师吴瑕说,酒后驾车险的目的是保护第三者利益,并不对驾驶者本人、本车提供补偿。驾驶员投保此险种,实际上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没有利益驱动,就应该不会有“故意行为”产生。吴瑕认为,当第三者受害人所投人身险额偏低时,这一险种可增加赔付金额,最大程度地弥补其损失;当理应承担责任的驾驶者本人没有能力提供赔偿时,这一险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有所补偿、保护。 反方:挑战道德,诱引“妖魔” 但在一些媒体的公开意见征集中,近90%的人表示了反对意见。许多被采访者认为,这种保险会给驾驶者一种心理暗示,即“有人可以帮你分担责任”,会大大助长酒后驾车的坏风气。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采访时,曾明确用“荒唐至极”四个字表达了意见。他认为,保险产品所要保障的是意外和过失行为,而不是道德风险和故意行为,所以酒后驾车险完全悖离了常识与公道。 许多赞同者也认为,这一险种只管钱不管命,严重违背了道德标尺。它让人的眼里只有钱,泯灭了人性的善良,诱引出劣根性中的“妖魔”。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则认为,在我国尚未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环境下,这种通过商业经营方式为违法行为所提供的责任保险保障的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该项条款,酒后驾车肇事后,保险人在保障第三方利益的同时,也减轻了肇事者70%的经济损失(每次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使肇事者免受法律和经济的双重惩罚。 国外如何应对酒后驾车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规则,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和追偿两种处理方式。 所谓不计免赔额,就是在肇事者经济能力不足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所谓追偿,保险人承担了肇事者对于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之后,自动获得法律所授予的向肇事者在已经支付保险金范围内的追偿权利。在保险公司未能从肇事者获得应追偿的款项时,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进行再追偿。(日京/编制)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