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方宣布将购买酒后驾车险的司机列为重点帮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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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7:46 武汉晨报 | ||||
武汉晨报讯(记者陈勇 实习生姜辣)昨日,省交警总队向各地交管部门发出通知:凡购买了“酒后驾车险”的驾驶员一律列为重点帮教驾驶员,对其启动重点帮教措施。 湖北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称,“‘酒后驾车险’是支持和纵容酒后驾车的表现,与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相抵触,是不合法的。全省交警会一如既往地严查酒后驾车的违章行为”,“出台帮教通知也是为了做好预防,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省交警总队法规处专家称: “酒后驾车险”不合法 昨日下午,湖北交警总队法规处一专家也向记者出示了出台这一通知的相关法律依据: 1、酒后驾车,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严禁酒后驾车,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四章第六款对车辆驾驶员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规定,“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保险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说是一种合同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合同都是非法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这个险应该是不合法的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亦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为酒后驾车投保违反了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相抵触。商业行为,应树立法律意识,不仅要信守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还要服从于国家已实施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6、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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